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陕市监发〔2023〕399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8-22生效日期:2023-08-22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省特检院、省质检院,各检验检测机构、各鉴定评审机构,燃气有关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8月22日省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

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宁稳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分层分级管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依靠数字赋能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

  --坚持打击违法、加强惩戒。抓紧排查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震慑效应。

  (三)工作目标

  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省局成立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张小平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潘 洁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牛子仲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蓬勃 党组成员、副局长

  沈黎萍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特种设备局、质量监督处、稽查局、价监竞争局、新闻宣传处、信用监管处、网监处、认证监管处、标准化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主要负责本次专项整治的统筹安排、指导督促、协调推动和信息报送等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整治重点及分工

  (一)特种设备

  1、建立信息报送通报机制。各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一是省局特种设备局与省局牵头处室、各市局、鉴定评审机构、省特检院、西安市特检院建立信息通道,各单位工作信息实时向省局报送;二是各市局与各县区局建立信息通道,县区局工作信息实时向市局报送;三是各县区局与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建立信息通道。各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实时逐级上报进展情况,省局特种设备局汇总后定期向省政府工作专班及各市通报情况。请各单位于8月25日前完成信息通道的建立工作(省局特种设备局联络员任明刚029-86138283)。

  2、发布特种设备领域燃气安全有关事项公告。省局对燃气气瓶充装许可变更、充装智能化要求、气瓶销毁报废、气瓶和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检验等重点整治事项要求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省局特种设备局负责)

  3、燃气整治安排部署及教育培训。各市局要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组织辖区燃气充装单位、气瓶制造单位、压力管道制造、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开展教育培训,传达整治相关要求,督促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市局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1)。(省局指导,各市局负责落实)

  4、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整治。一是由各县区局负责对辖区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种类、数量、使用登记、检验、智能充装方式及实施等情况进行排查清理并登记建档(县区局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2);对混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未取得充装许可、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未经安全评估合格的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未分大小阀及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区局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3)。二是各鉴定评审机构负责(县区局配合),对上一次本机构评审的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条件进行核查,核查情况通报县区局,县区局监督整改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处理(鉴定评审机构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4)。(市局指导,县区局、鉴定评审机构按分工落实)

  5、燃气气瓶制造和检验整治。一是省局负责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以及已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依法查处(省局需要通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5);二是省局委托西安特检院对全省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排查(各市局配合),重点检查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等情况(西安特检院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6),检查结果通报市局,市局监督整改并依法处理。(省局、西安特检院按分工落实,各市局配合)

  6、50kg“气液双相”问题瓶整治要求。各市局、县区局强化重点监管,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市、县区局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7)。(省局指导,市、县区局落实)

  7、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整治。省局督促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省特检院和西安特检院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8)。各市县区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和和安装单位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申请安装监督检验。(省局、各市局、省特检院、西安特检院按分工落实)

  8、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整治。一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管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二是省局委托省特检院对我省从事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局配合)。发现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省特检院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9),省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省局、各市局、省特检院按分工落实)

  9、全面推行液化石油气瓶追溯管理。提升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2023年11月30日前,气瓶充装实现电子标签或二维码实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监管平台上传数据;2024年12月31日前,气瓶充装应实现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并实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监管平台上传数据。(省局指导,各市局推进,各县区局落实)

  10.问题整改和违法行为处置。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按照本方案工作职责任务以及表格的报送要求,严格按照完成一件上报一件的要求,将检查结果实时上报并通报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监察部门结合检查结果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形成闭环,消除隐患;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将检查结果信息通报同级执法稽查部门,执法稽查部门根据结果信息对燃气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特种设备、执法稽查、信用监管分工负责)

  (二)产品质量

  1.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要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掌握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质量状况等信息。督促液化石油气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一批产品的进货来源、数量、销售渠道;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打牢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础。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销售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各市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各市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质量监督处牵头,稽查局、特种设备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不再列出)

  2. 扎实开展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摸排工作。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重点检查未经强制性认证出厂、销售,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围绕在售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明等方面进行排查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将生产和销售单位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主体责任平台”模块)。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监管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一是对燃气器具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聚焦强制性标准安全指标,增加抽查批次和检测项目,加大不合格产品追根溯源力度,及时通报不合格生产、流通信息,追踪不合格产品源头和流向,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二是加强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力度,依法公开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信息。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要持续开展质量技术帮扶,为不合格企业出具“诊断书”,助力提升燃气用品企业质量水平。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质量监督处牵头,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全面排查各类燃气器具销售单位,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监管处、稽查局、网监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移送的“问题灶 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监管处、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安排监管人员实地检查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是否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是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查看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以及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质量监督处负责)

  7.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负责推进落实工作,准确录入监管信息,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求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货台账,督促经营户购货时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产品进货票据、检验合格及资质认证证书,确保质量安全可追溯,确保销售产品符合相关认证要求,防患于未“燃”。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对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加以规范管理,一是要督促完善产品标准和安装标准,堵塞漏洞,对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逐步实施准入管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或者恢复生产许可;二是要加强抽查力度,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查,燃气器具作为特殊商品,销售单位要有固定的销售点、亮证经营,并要求销售单位做好安装和售后维修服务工作,对于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三是要大力宣传普及燃气器具安全使用知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监管处、稽查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执法稽查

  1.燃气气瓶生产单位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已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 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稽查局牵头,特种设备局、质量监督处、认证监管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燃气相关产品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等。(稽查局牵头,特种设备局、质量监督处、认证监管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稽查局牵头,特种设备局、认证监管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气瓶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稽查局牵头,特种设备局、认证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价格监督

  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按照《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政策要求,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或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省局价监竞争局负责)

  (五)新闻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站、新媒体、挂图等宣传介质,充分运用科普文章、短视频、动漫等宣传形式,大力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加强相关舆情监测、预警,协调做好舆情应急处置工作。(新闻宣传处牵头,稽查局、网监处、信用监管处、价监竞争局、质量监督处、特种设备局、标准化处、认证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并深入进行动员发动,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省局将组织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各地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各地要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夯实工作责任;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监督检查;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职,齐抓共管;建立联动机制,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

  (二)压实责任措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领会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城镇燃气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省局成立三个督导检查组,由省局特种设备局、质量监督处和执法稽查局组成,特种设备局负责关中地区(西安、宝鸡、渭南、咸阳、杨凌、韩城),质量监督处负责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执法稽查局负责陕北地区(延安、铜川、榆林),从9月至11月,每月对负责地区开展一次督导检查。省局工作专班还将围绕摸清底数、查清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执法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考核。对于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将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效。

  (四)专项行动保障。专项行动中涉及的技术专家评审和后勤保障工作,统一由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陕西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负责,经费由其按照《技术评审经费管理办法》(陕市监[2021]272号)规定保障执行。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于2023年8月24日前将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专项方案报省局工作专班。各市局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4日前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附件3)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2023年11月28日、2024年6月28日、2025年12月28日前,报送含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内容的阶段性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省局专班联系方式: 雷 勇,联系电话:86138285

  省局特种设备局联络人: 任明刚,联系电话:86138283

  省局质量监督处联络人:胡 娟,联系电话:86138230

  省局执法稽查局联络人:高少勇,联系电话:86138208

  省局价监竞争局联络人:严月天,联系电话:86138092

  省局新闻宣传处联络人:崔文娟,联系电话:86138661

  附件:1.特种设备城镇燃气专项整治行动表格(1-9)

            2.产品质量城镇燃气专项整治行动表格(1-3)

            3.《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5年修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关于提升房屋建筑工程防风防洪能力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关于提升房屋建筑工程防风防洪能力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