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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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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经信材料〔2023〕183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3-11-07生效日期:2023-11-07

四川省各市(州)、重庆市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水泥协会,各水泥企业:

  为深入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2〕149号)和《深化四川重庆合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重点任务,加强川渝地区水泥错峰生产,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深入推进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川渝地区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

  川渝地区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结构性矛盾依旧突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仍然艰巨,各市(州)、区、县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要引导广大水泥企业切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适应水泥错峰生产常态化要求,科学谋划、分类指导、差异管控、落实责任,加强川渝地区联动,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有效压减过剩产能,不断提高水泥行业绿色生产水平,推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和高质量发展。

  二、科学优化错峰生产时间

  川渝地区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每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年度错峰生产基准天数140天+X天(X为根据环保、能耗、减碳、环境敏感时期等因素实时调整的停窑天数)。春节、酷暑伏天、雨季、重大活动和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期间开展错峰生产工作的时间计入当年错峰生产总天数。

  三、分类实施差异化管控

  (一)全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熟料生产线免予实施错峰生产。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重大活动保障等重点时段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二)川渝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价为A级的水泥企业、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协同处理电石渣及固危废的生产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错峰减免,具体按川渝省级水泥协会常态化错峰生产实施细则执行。

  (三)上述差异化错峰生产减免政策不得叠加享受,川渝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价为B级以下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不得享受上述错峰生产减免政策。

  四、正确处理错峰生产和经营管理之间关系

  各水泥企业要提前谋划、科学组织,合理安排错峰生产时间,保障水泥市场供应和员工收入。各水泥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要统筹做好水泥窑、环保设施检修及技术改造等工作,着力改善生产环境,深化环境治理。骨干企业要充分发挥引领带头作用,持续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惩罚力度

  川渝省级部门每年定期对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进行公开通报。各市(州)、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每半年对区域内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同时加强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并上报检查情况。

  错峰生产工作执行不到位的,省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拒不改正的,省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取消其下一年度错峰优惠政策,限制其生产线作为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取消企业及其员工各类评优评先推荐资格。年内有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不得享受下一年度错峰优惠政策。

  六、充分发挥协会作用

  川渝地区水泥协会应大力引导和协调督促相关企业加强自律。川渝地区水泥协会负责起草水泥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细则并报省级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审定;受省级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川渝水泥协会定期核实报告错峰生产执行情况,协调企业稳定市场供给,防止哄抬物价。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川渝地区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川经信材料〔2021〕149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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