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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豁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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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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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环〔2023〕138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23-11-22生效日期:2023-11-22

市生态环境局固辐处、执法处、各分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有关规定,规范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管理工作,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列入《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第1至31项,所列豁免环节为“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在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按照豁免内容实行豁免管理,其“利用”或“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仍要遵守《固废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定期对利用或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确保利用、处置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二、实行豁免管理的利用或处置单位(以下简称豁免管理单位)应当纳入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固废平台)管理,如实登记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利用处置规模等信息,上传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或处置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豁免环节、豁免内容及豁免条件符合情况、处理工艺和设施、接收标准、污染防治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格式见附件),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省固废平台上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三、豁免管理单位应对所登记和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依法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禁借豁免管理的名义逃避环境监管,违法违规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登记的方案开展综合利用或处置,加强日常生产运营管理,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管理水平,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当发生生产工艺变更、利用处置设施异常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接收和利用处置;不再开展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或处置活动的,应及时注销省固废平台相关登记信息。

  四、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豁免管理单位利用处置的,应核实豁免管理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及时核对豁免管理单位收集、利用或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情况。

  五、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应将豁免管理单位列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评估名单并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污染排放监督性监测,每年开展定期检查(不少于2次),督促加强对是否满足豁免条件的日常检查,规范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制度。对涉嫌违规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六、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豁免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定期梳理汇总省固废平台登记的豁免管理单位信息,通过局官网向社会公布。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加强省固废平台信息化监管,指导各分局对豁免利用、处置活动加强检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已在省固废平台登记的豁免利用或处置信息仍然有效。

  附件:XX公司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或处置方案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

 XX公司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或处置方案(格式供参考)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豁免环节

  三、豁免内容及豁免条件符合情况

  四、处理工艺和设施

  五、接收标准

  六、污染防治措施

  七、安全防范措施

  八、其他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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