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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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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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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环办函〔2023〕517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23-12-07生效日期:2023-12-07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实施以来,全省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率持续提升,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落实《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有关要求,在全省继续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生态环境厅根据前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各地实际需求组织修订《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修订发布前,为确保试点工作的衔接性和连续性,2024年1月1日起至统一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之日前,试点单位原则上可按照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规模及类别,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鼓励试点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

  二、严格换证申请许可。《工作方案》修订发布后,各试点单位要严格参照许可证到期延续有关规定,于2024年2月29日之前,将申请许可证延续报告、试点工作总结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我厅,逾期未报送视为自动放弃继续试点资格。2024年3月31日前,我厅将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试点单位统一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加强监管,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试点单位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各地试点工作情况,请分别于2024年12月10日前和2025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厅。

  联系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张东贺  028-80589060

          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中心           侯尧淳  028-87750831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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