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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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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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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城管规字〔2023〕3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23-12-12生效日期:2023-12-1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办法》。现予以发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12日

广州市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在已实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的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废弃食用油脂按照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是指以下行为:
  (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在责任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对其责任区范围内产生的厨余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为。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产生的厨余垃圾就近集中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 厨余垃圾以集中处理为主,就近就地自行处置为辅。城镇地区现有以及农村地区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施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工作。

  第七条 开展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为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安全生产、运行维护及污染物治理等工作。联合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参与方均负有管理责任。
  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责任主体可以委托企业对设施和设备进行运行、维护,也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处置,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八条 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工艺技术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运行稳定,安全可靠,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
  采用生化处理机处置的,设备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系统。
  采用制有机肥处理技术的,处理产物应当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的要求。

  第九条 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应当满足下列环境保护要求:
  (一)根据相关要求办理环境保护、排水等手续。
  (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严禁将厨余垃圾粉碎后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生产废水、厨余垃圾固液分离后废水排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前须进行预处理,排放污水水质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现行水质标准。排入自然水体的,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的要求。

  第十条 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运行管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等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操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作业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三)保持作业场地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落实鼠、蝇、蚊、蟑螂等消杀措施。
  (四)保持设施、设备干净、整洁、完好。
  (五)安装臭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六)收运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箱密闭,装、卸料后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不得有污水、垃圾、污渍。
  (七)处理产物应当堆放整齐、不积存。
  (八)当日产生的厨余垃圾须当日处理,残余物应当无害化处理或及时交给符合规定的收运单位。

  第十一条 鼓励农村地区采用堆肥、制沼或与农业有机废弃物联合处理等方式,因地制宜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就地消纳。

  第十二条 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处置对象类别、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及去向等情况。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每月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向所在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台账。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台账。

  第十三条 停止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按规定投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通知产生者按规定投放,确保厨余垃圾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职责分工对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问题,督促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受理和查处。鼓励公众参与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监督活动。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当将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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