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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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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21〕42号

颁布部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食品药品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12-03生效日期:2021-12-03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事故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2.2食品应急指挥部设置

  2.3食品应急指挥部职责

  2.4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成员单位职责

  2.6食品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3.2医疗保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3.5社会动员保障

  3.6宣教培训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4.2事故报告

  4.3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5.3检测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3总结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培训、演练

  7.3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食品安全,维护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 事故处置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作用。

  1.5.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强化以属地为主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各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动员和发挥基层、专家、社会团体等公众力量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4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1.5.5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标准的,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部署和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由事故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成立食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事故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食品应急指挥部设置

  食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大数据),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外事办(商务局)、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集宁海关、广播电视台、乌兰察布日报社、乌兰察布市检验检测中心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在处置过程中,可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做临时调整。

  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 食品应急指挥部职责

  食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食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食品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查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人民政府、食品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2)

  2.6 食品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食品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食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 事故调查组: 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6.2 危害控制组: 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3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会同相关医疗机构及相关专家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6.4 检测评估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乌兰察布市检验检测中心配合,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6.5 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事发地旗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6.6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大数据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播电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媒体有义务配合新闻宣传组无偿做好信息发布及公益宣传工作。

  2.6.7 专家咨询组: 食品应急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市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食品安全知识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我市的相关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旗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旗县市区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旗县市区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旗县市区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情况。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报请上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确认后,启动相应响应机制。Ⅲ级、Ⅳ级事故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相应,成立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食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食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由各旗县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Ⅳ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食品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乌兰察布市检验检测中心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牧、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健康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有毒有害食品及原料。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自治区(省、直辖市)、盟市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事故由食品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食品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食品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Ⅲ级事故信息发布由食品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赔偿、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在食品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6.2.2 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不按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

  (3)拒不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事故或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预案,形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 培训、演练

  7.2.1 宣传培训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旗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2.2 演习演练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旗县市区食安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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