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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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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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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水规〔2023〕2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水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0-20生效日期:2023-10-20

各区(功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3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对《武汉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武水规〔2021〕2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将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中的“确认申请(审查)”修改为“验收申请(审查)”。

  将第八条中的“《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修订为“《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22)”;将“《工业用水节水术语》(GB/T 21534-2008)”修订为“《节约用水术语》(GB/T 21534-2021)”;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2009)”修订为“《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2022)”;将“《企业用水统计通则》(GB/T 26719-2011)”修订为“《用水单位用水统计通则》(GB/T 26719-2022)”。

  《武汉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武汉市水务局
  2023年10月20日



武汉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非居民用水户节水管理工作,提高用水效率,规范和指导全市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非居民用水户。从事水平衡测试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户内部用水进行系统测试,确定各用水环节水量,根据其平衡关系分析用水合理程度的活动。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本市水平衡测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水办)在市节水办的指导下,负责本区水平衡测试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水平衡测试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及时制定节水工作方案,改正用水浪费问题,提高用水效率。
  非居民用水户因经营性质、用水结构等因素改变导致用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六条水平衡测试可以采取自测和委托测试两种方式进行。自测是指非居民用水户自行组织测试工作;委托测试是指非居民用水户将水平衡测试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单位进行。
  第七条  非居民用水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向市(区)节水办提出水平衡测试报告验收申请。市(区)节水办应当为非居民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提供技术指导。
  水平衡测试报告验收申请资料包括: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验收申请表;
  (二)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三)委托专业单位开展测试的,同时提供水平衡测试委托书。
  市(区)节水办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审查意见。本条本款所规定的审查期限不包括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对于特别复杂的水平衡测试可以延长至二十个工作日。
  对水平衡测试报告书验收合格的,由市(区)节水办出具《水平衡测试报告合格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水平衡测试报告不合格通知书》,并提出改正意见,非居民用水户改正后可以再行提出验收申请。
  非居民用水户对于《水平衡测试报告不合格通知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节水办对水平衡测试报告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 水平衡测试报告验收审查依据包括:《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22)、《节约用水术语》(GB/T 21534-2021)、《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2022)和《用水单位用水统计通则》(GB/T 26719-2022)等标准规范。
  第九条 市节水办应当定期对非居民用水户和从事水平衡测试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 市节水办可以根据节水发展战略和城市节水规划,组织非居民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节水办及从事水平衡测试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对非居民用水户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市(区)节水办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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