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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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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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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政办〔2025〕63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5-05-05生效日期:2025-05-05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5日

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1日印发2025年5月5日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直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跨区或者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省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详见附件)。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区级、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层级组成。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由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性的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指挥机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2.2 职责分工

  (1)市指挥机构:决定本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机构,及时开展现场处置;确定应急工作目标,决定应对工作重要举措;协调事件应对所需人员、物资、装备、技术以及空间设施援助。

  (2)各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全市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污染源排查,制订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开展事故调查、定级;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组织对应急处置后遗留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以及污染场地进行修复。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参与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善后恢复重建;组织协调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

  市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科技支撑。

  市经信局:负责指导武汉供电公司组织毁损供电线路及设施的抢修恢复,保障应急处置现场用电需要;协调救援装备、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配合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疏散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救援公路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实施应急期救助,对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按照规定纳入救助保障范围;配合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争议和问题,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积极为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开展应急测绘,组织协调提供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参与因城镇燃气、环卫基础设施、城市桥隧等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所辖水系因水上交通或者水运交通设施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体沿线水库、涵闸、泵站等应急设施的给排水调度和坑塘等应急空间的抽排水工作;协调专业队伍开展河流渠道临时筑坝点的应急施工;组织应急供水设施调度,提供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河流湖泊的水文数据;参与影响城乡居民生活集中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体沿线农用排灌闸、泵站等应急设施的给排水调度;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开展农业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农业恢复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参与因成品油特殊流通行业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应急状态下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参与因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范围,实施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市应急局:负责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照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协调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禁止或者限制受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

  市园林林业局:负责参与涉及森林、林地、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及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生态损害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局: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武汉警备区:负责根据上级指令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协调驻地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武汉段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长江干线武汉段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因陆源污染造成的长江干线武汉段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长江干线武汉段水上应急救援;支持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电力供应。

  武汉城投集团:负责所属自来水厂的供水安全应急处置和调度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本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组织领导本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本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全面加强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2.3 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组织指挥工作,下设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社会稳定组、技术专家组、综合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上述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

  (1)现场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根据需要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园林林业局、武汉海事局、武汉警备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技术研判,分析污染途径,开展事态分析,提出应急工作目标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处置工程及技术手段和所需的专业队伍、设备、装备、物资需求;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危险废物安全规范处置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协调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评估工作;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等。

  (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根据需要由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园林林业局、武汉海事局、市气象局、武汉警备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预测污染物扩散路径、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3)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根据需要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者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局、市经信局牵头负责,根据需要由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武汉海事局、武汉供电公司、武汉城投集团、武汉警备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提供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专业队伍、设备、装备、物资支持;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医疗救援、临时安置等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和电力供应;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保障。

  (5)新闻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根据需要由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协调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根据需要由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武汉警备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行为。

  (7)技术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需要聘请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根据相关数据,开展污染物识别、污染途径、污染态势、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撑;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评估提供法律服务。

  (8)综合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市应急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传达并落实市指挥机构的决策部署;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和数据,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根据市指挥机构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报告或者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做好现场指挥机构的后勤保障工作。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内(外)环境风险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任务。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因企业排污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及监控,会同水务、气象等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水陆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及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兽医实验室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园林林业部门负责森林、林地、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及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破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质矿产生态破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饮用水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7)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1.2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 预防职责

  市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完善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

  (2)开展污染源调查和普查。

  (3)加强源头防控,督促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

  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信息,以及因一个流域或者2个及以上市(州)同时发生(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并危及环境安全,需要预警的,按照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以及涉及跨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2)发布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据发布权限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区域。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2.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并通知下游所涉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提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命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依法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和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者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更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预案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群众。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故(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依据《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获悉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事发地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按照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执行。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相邻区域通报的本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4 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组织应对;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市生态环境局视情给予指导。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者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需要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或者开展先期处置的,由市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指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启动,二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启动,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授权的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批准启动,四级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启动。

  区级应急响应分级根据各区实际情况设定。

  4.2 指挥协调

  4.2.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后,由市指挥机构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的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等实施应急处置。

  启动四级响应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支持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派出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指挥机构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地区做好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时间和范围。

  (7)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

  (8)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9)研究决定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3 响应措施

  4.3.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环境风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按照规定向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在现场指挥机构派出前应当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区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街道(乡镇)应当调动辖区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事发地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涉事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2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者事故发生地属于公共区域时,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指挥机构应当迅速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组的专业优势,制订综合处置方案,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消除环境风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3 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等,结合技术专家组的研判,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内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5 人员转移安置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条件。

  4.3.6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开展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7 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4.4应急终止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复发,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事件调查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管理要求执行。

  5.2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或者委托有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价

  5.4.1 分级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总结权限归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估总结。

  一般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评估总结。

  5.4.2 评估总结要求

  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组的总结报告、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按照要求编写评估总结报告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责任主体组织制订、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及社会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等方式,培育具备污染断源、控制、收集、消减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队伍,完善管理机制,确保能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工作。

  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者其他险种。

  6.3 物资和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健全政府储备、企业代储、第三方服务支持,企业生产保障的多层次多元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布点与调配使用,提高跨区域储备保障能力。

  紧急情况下,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可以要求提供医疗、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备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6.4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专业技术团队建设,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掌握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制订区域医疗卫生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

  6.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责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必要时市指挥机构及时协调民航、铁路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7 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障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通信和远程视频指挥系统畅通。

  6.8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 部门联动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0 宣传培训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和网络宣传等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当无偿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相关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等,提高防范、处置和实战能力。对现有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完善。

7 奖励与处罚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应急:指为避免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减轻环境事件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急行动。

  应急监测: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预案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组织评估和修订。

  8.3 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7月21日印发的《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2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者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者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者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者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或者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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