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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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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4-03-26生效日期:2024-03-26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特检院: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将于2024年4月正式实施。根据过渡期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为贯彻落实“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切实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测周期

  检验周期严格按“新版检验规则”执行,检测周期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年份〔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年份的,原则上以电梯制造(出厂)年份为基准〕为基准计算,按“新版检验规则”规定应当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安装监督检验年份和制造(出厂)年份均不能确定的电梯,视同使用超过15年,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对于未按“新版检验规则”检验过的电梯,以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月份作为其后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

  二、检验检测质量要求

  自2024年4月起,全省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保障电梯检验检测质量的要求仍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函〔2023〕176号,以下简称176号文件)执行。

  三、电梯使用标志

  安装后新投入使用的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该电梯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后,由检验机构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该电梯进行自行检测后,使用单位按照“检测规则”的要求,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在“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申请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使用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张贴至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检验机构在收到《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后1个工作日内,在“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根据电梯检测机构提交的电梯确认信息,对《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填写内容、下次检验检测类型和时间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不得超时限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检验数据传输

  各电梯检验机构应根据176号文件和“新版检验规则”中的相关要求,在出具电梯检验报告后24小时内,将PDF版报告和相关数据传输至“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开展电梯自行检测,提高电梯自行检测力量供给;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

  (二)严格执行检验检测周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好电梯自行检测主体责任;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三)加强检验检测质量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用好“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中“电梯自行检测”模块的功能,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向省局通报查处结果并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格退出机制,切实维护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秩序。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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