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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规范我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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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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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环〔2024〕86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商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4-07-16生效日期:2024-07-16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要求,规范我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并将其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二、从事14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处理的企业,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并在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处理14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外的企业,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相关名录。上述处理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过程产生的废电路板、废含汞灯管、废镍镉电池等危险废物,应交由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其他固体废物应交给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利用处置。

  四、对违规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将处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理等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定期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企业名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名单内企业规范回收全过程管理。

  六、强化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提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回收处理线索,积极举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商务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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