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鲁工信原〔2024〕235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24-11-11生效日期:2024-11-11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省水泥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号)文件精神,立足水泥行业供给侧改革,坚持常态化错峰生产,促进行业绿色低碳、规范有序发展,现就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错峰生产时间

  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文件规定,采暖季错峰生产从2024年11月15日00:00至2025年3月15日24:00,共计120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水泥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市场供求情况,通过行业内部自主协商,在非采暖季适当增加错峰生产天数,最大程度调节供需矛盾、缓解库存压力、提升行业效益,通过行业自律进行落实。

  二、实施范围

  全省水泥熟料企业所有的熟料生产线(含特种水泥熟料生产线,不含化工配套熟料生产线)。采暖季错峰生产期间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可通过“错峰置换”方式,合理调整错峰时间,在非采暖季补齐错峰时间。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常态化错峰生产是国家推动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工作安排,也是推动水泥行业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督促本市水泥熟料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任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强化工作组织。省水泥行业协会要制定2024-2025年度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和各阶段性错峰生产实施细则,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和日常督导工作。组织好采暖季错峰生产期间承担居民供暖和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企业的申报和评议工作。及时调度总结错峰生产执行情况,定期公布错峰生产组织情况,与周边省份同行业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实现区域错峰生产联动和信息互通,确保错峰生产见到实效。

  (三)强化工作约束。对错峰生产违规的企业给予适当约束,对初次执行不到位的错峰生产企业,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开约谈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对经过市级多次约谈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企业,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进行约谈,并采取以下措施:

  1.限制产能转移。配套粉磨产能指标当年不得转让,次年视整改情况而定。被约谈企业在下一年度更新并公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中注明,限制其生产线作为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2.强化部门合力。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将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纳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评价体系。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被约谈企业整改完成前不再安排申报保障奖励项目。

  (四)强化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水泥行业开展错峰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水泥企业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自律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畅通对违规企业的举报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公开曝光。

  工作联系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姓名:孙国鑫 电话:0531-51782615

  省生态环境厅 姓名:刘 帅 电话:0531-51798202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11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发布《山东省中深层地热能利用碳汇碳普惠方法学》《山东省浅层地热能利用碳汇碳普惠方法学》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5年修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零碳园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已被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验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