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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碳中和评价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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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5-05-20生效日期:2025-05-20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的深化企业多层级示范,鼓励创建碳中和企业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深圳市低碳试点示范,推动各类组织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碳中和评价试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深圳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各类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重点排放单位、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在节能降碳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

  (二)具备良好的碳中和、近零碳或零碳的工作基础,已实现碳中和或本年度内拟实现碳中和。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填报《深圳市组织碳中和评价试点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按附件2中的材料要求),将盖章后的扫描件、佐证材料等全部电子版材料打包后按照“深圳市组织碳中和评价试点申报+组织名称”的格式命名后,于2025年6月30日前发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气候变化处邮箱:qihouchu@meeb.sz.gov.cn。

  (二)我局将对试点申报项目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并出具《组织碳中和评价报告》。

  (三)我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试点申报项目进行评价验收,经判定实现碳中和的申报主体,我局将向社会公开碳中和实现名单。

  四、有关说明

  (一)碳中和评价试点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主体按照自愿申报原则自行申报。

  (二)碳中和评价试点工作将参照《碳中和实施指南 组织》(DB4403/T 617—2025,附件3)等相关要求进行。

  (三)申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试点的组织范围(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若选取组织的一部分应满足本通知“二、申报条件”要求)和碳中和范围类型(运营碳中和或价值链碳中和)。

  (四)我局将于6月初召开《碳中和实施指南 组织》标准宣贯会及碳中和评价试点申报宣讲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对成效突出的申报主体,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总结推广其成功经验,并择优向广东省及国家报送推荐。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组织碳中和评价试点申请表

  2.组织碳中和评价试点佐证材料清单

  3.碳中和实施指南 组织(DB4403/T 617—2025)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0日

  (联系人:陈亮,电话:0755-2391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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