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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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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韶府规〔2025〕5号

颁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5-20生效日期:2025-07-01

《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5〕5号)已经2025年4月30日十五届韶关市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关于加强军用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安全环境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浈江区、武江区、乐昌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场净空、安全环境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气象部门负责对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低慢小”飞行器违规飞行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民航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塔吊航空障碍灯安装、开启和红旗安装情况进行监督。
  工信部门按照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规定和技术标准,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划定和调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负责无线电干扰源排查和无线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协助依法认定违法超高建(构)筑物。
  民政部门及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依责做好登记及监管工作。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依责监督并要求信鸽协会等组织需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需及时将有关比赛信息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控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边环境违法排污企业;协助工信部门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广告牌的审批工作。广告牌监管工作由辖区镇及辖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
  文广旅体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空中体育运动项目按南部战区空军、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要求进行;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有关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航空安全意识。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全市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宣传教育,培养师生的航空安全意识。
  中国人民解放军95032部队负责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涉军事项的对接、协调、申报、处理等有关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安全环境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每半年对接中国人民解放军95032部队,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巡视检查,进行净空巡视检查时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设

  第四条 韶关军民合用机场按照空军机场建设规范,核定为三级机场,根据机场等级,现明确韶关军民合用机场的净空保护范围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是指以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20.1公里、以跑道中心线两侧向外各延伸15.1公里的区域(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范围主要涵盖以下行政区域:乐昌市乐城街道办、北乡镇、廊田镇、长来镇,浈江区犁市镇、花坪镇、十里亭镇,武江区西河镇、西联镇、重阳镇、龙归镇,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游溪镇、桂头镇、必背镇、大桥镇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为西北至乐昌市乐城街道办大洞村,东北至乐昌市廊田镇铜坑村,东南至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村,西南至武江区龙归镇后坪村,以上四点连线构成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由升降带、端净空区、侧净空区构成,其中各区内障碍物限制高度应遵循下表一、二中规定,其高程起算点,在跑道端头的,应在所在侧跑道中线延长线100米起算,在跑道一侧的,应以对应垂直距离最近的跑道中线上的点起算,升降带上不应有对飞机活动构成危险的物体。

  表一:端净空区障碍物限制面要求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四段

备注

长度

坡度

末端高度

长度

坡度

末端高度

长度

坡度

末端高度

长度

坡度

末端高度

每端总长度
20000M

3000M

1/100

30M

6000M

1/50

150M

6000M

水平

150M

5000M

1/25

350M

 表二:侧净空区障碍物限制面要求


过渡面

内水平面

锥形面

外水平面

备注

坡度

半度

高度

半度

坡度

外边线高度

高度

跑道中线每侧总宽度
15000M

1/10

4000M

50M

13000M

1/30

350M

350M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等报送韶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第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建设项目审核程序

  第六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民航范围:(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
  军航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点划定范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拟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存在超过限制高度或者不符合与航空安全相关的控制要求的情形,应当依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报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询征求南部战区空军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或其指定派出机构)审核意见。

  第八条 项目审核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95032部队签订净空管理协议,明确施工过程高度监管、竣工后高度验收、障碍物标志维护等责任和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应邀请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95032部队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新增超高障碍物和升空物体处置程序

  第九条 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有军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标志。
  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航空障碍灯、标志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产权单位或个人做好飞行障碍标志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航空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航空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设置障碍物标志标识的项目,方案应符合《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军用机场净空区障碍物标志技术规范》要求,航空障碍灯应为民用机场专业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取证设备(有效期内)。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机场邻近区域范围由机场管理机构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并根据机场运行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五)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六)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七)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八)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和其他升空物体;
  (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相关部门责令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第六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设

  第十三条 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台站(甚高频台、发报台)、导航台站(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台、测距台)、监视台站(雷达站、自动相关监视台)、气象台站(天气雷达、自动观测系统)。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需按照其远期规划编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台站信息,并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第七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建设项目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修建建筑物或设施,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民航广东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意见。

  第八章 新增电磁环境影响处置程序

  第十六条 禁止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十九条 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受干扰区域地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干扰排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九章 其他安全保护事项

  第二十条 严禁破坏机场及导航台站的输配电、给排水、供油、通讯、导航、监视、助航灯光等设施及配套线路,严禁擅自接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翻越、侵入和破坏机场围墙、围栏、围界、挡土墙等围护设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机场净空、安全环境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按军民航相关行业管理标准执行。本办法所指“机场管理机构”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韶关丹霞机场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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