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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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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5-07-01生效日期:2025-07-01

北京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目的

  1.4 编制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疫情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2.5 应急处理预备队及职责

  3 监测和预警

  3.1 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风险

  3.2 疫情监测

  3.3 预警级别

  3.4 预警发布

  3.5 预警响应

  3.6 预警解除

  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4.1 疫情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疫情确认

  4.4 分级响应

  4.5 应急处置措施

  4.6 现场指挥部

  4.7 社会动员

  4.8 疫情公布

  4.9 响应级别调整

  4.10 响应结束

  5 善后恢复

  5.1 总结与调查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经费保障

  6.7 科研与国际交流

  7 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7.1 培训

  7.2 演练

  7.3 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说明

  8.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特点,强化服务首都功能定位,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专业处置”的原则,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采取应对措施,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1.2工作原则

  1.2.1属地管理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2.2快速反应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2.3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施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1.2.4科学防治

  开展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进一步规范染疫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监测、免疫、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检疫和监督等措施,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实现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3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重大动物疫情对养殖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兽医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1.4编制依据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五版)》《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北京市应急值守工作管理规范》《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对《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件,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或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1.6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及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区、县级市)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非洲猪瘟在21天内,包括本市在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本市在内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或者2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本市在内有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者在本市3个以上的区发生疫情。

  (5)动物暴发禽流感、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1.6.2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及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下县(区、县级市)发生疫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非洲猪瘟21天内,包括本市在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相邻区或者5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本市2个以下(含)区发生疫情的。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24天)、新城疫疫情(21天)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6)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市或在本市发生。

  (7)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本市呈暴发流行,波及本市3个以上区,或出现人兽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8)农业农村部或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6.3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1个区内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乡镇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2)非洲猪瘟在21天内,包括本市在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1个区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1个区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24天)、新城疫疫情(21天)疫情流行,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30个以下。

  (5)在1个潜伏期内,在本市1个区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病原微生物菌种、

  毒种发生丢失或泄露。

  (7)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6.4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一类动物疫病在本市1个乡镇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非洲猪瘟在21天内,包括本市在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市1个以上乡镇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4)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7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区人民政府根据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抄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在

  全市重大动物疫情相关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做好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副局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做出疫情处置的重大决策。

  2.2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副局长

  担任。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

  (1)组织落实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动物疫情相关工作;

  (2)承担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动物疫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定(修订)与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制定(修订)动物疫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动物疫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动物疫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

  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2)承担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较大(Ⅲ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调控工作,组织市属媒体积极开展相关科学防治知识宣传。

  (2)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安排,积极配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动物防疫建设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

  (3)市科委:负责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防治技术、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应用。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线、无线政务专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市财政局:对涉及的免疫、监测、消毒、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所需市级经费保障,在每年的部门预算中给予安排。

  (7)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8)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管理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9)市交通委: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落实“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规定。

  (10)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

  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开展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等处置工作。

  (11)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市管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及周边地区水生野生禽类的观测,发现异常依法报告,并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疫病监测工作;参与编制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12)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商务局负责的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3)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宾馆、饭店、乡村旅游民俗户等乡村旅游餐饮单位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接触人群人兽共患病的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报告,突发人间疫情判定、预警和预防控制,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兽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处理相关信息。

  (15)市政府外办:配合做好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中的涉外、涉港澳台协调工作,统筹协调涉及境外和港澳台媒体管理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领事通报及领事探视相关事宜。

  (1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动物源性相关食品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

  责查处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的违法行为。

  (17)市体育局:负责协调与信鸽、赛马等比赛动物相关体育活动的参与者,配合做好比赛申报、动物防疫监管、信鸽临时禁飞等工作。

  (18)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打击非法猎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负责制定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处置,依法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并按照规定对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进行收集和处理;协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依法做好饲养动物的疫病防治与监测、疫情报告等工作。

  (19)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各街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对街头流动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对发现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20)北京海关:加强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进传出;参与建立健全统一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及时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互相通报信息。

  (21)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安全、快速运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2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救助受灾

  养殖方面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对受灾的养殖场(户)税收政策宣传,帮助企业用准、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23)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运输机动车辆进行拦截卡控。

  (24)市公园管理中心:在农业农村和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市属公园做好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密切监视公园内动物的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25)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督促相关单位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航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26)北京卫戍区后勤部:负责做好所属部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驻地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27)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所承担的国家及市级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储备工作,保证储备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做好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

  (28)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区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工作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相应决策。

  2.4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重大动物疫情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卫生防疫、野生动物、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应急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

  (2)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的建议;

  (3)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制订或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处置技术方案;

  (4)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的建议;

  (6)承担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应急处置预备队及职责

  从市和各区有关部门、单位抽调农业农村、农业综合执法、动物疫病防制、卫生健康、公安等方面骨干人员组成应急处理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卫生防疫等分队。主要职责是协助现场指挥部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动物

  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实施防疫消毒,对疫区内人员开

  展生物安全防护,对受威胁区实施紧急免疫、紧急监测等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风险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从国内看,禽流感病毒出现变异重组趋势,口蹄疫病毒同时存在多个血清型流行,重大动物疫病病原污染面较大,增加了疫情发生的风险。从全球看,重大动物疫情不断发生,新发动物疫病不断出现。尤其是我国周边多个国家持续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非洲猪瘟等疫情,境外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

  虽然本市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犬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严格落实预防免疫、监测净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外埠进京动物及产品严格监管,降低了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风险。但受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等因素影响,仍然存在局部地区点状散发动物疫病或外来疫病、新发疫病(新病种、新亚型)的风险。

  3.2疫情监测

  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好

  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重大

  动物疫情风险因素和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向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3.3预警级别

  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3.3.1蓝色等级:天津市或河北省发生一般(Ⅳ级)动物疫情时;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3.3.2黄色等级:天津市或河北省发生较大(Ⅲ级)动物疫情时。

  3.3.3橙色等级:天津市或河北省发生重大(Ⅱ级)动物疫情时;或者本市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丢失时。

  3.3.4红色等级:天津市或河北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时。

  3.4预警发布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动态,按照疫情的

  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提

  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1)预警信息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市应急办备案。

  (3)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5预警响应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确认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部署,密切关注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采取监测、消毒、免疫和扑杀易感动物等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

  必要时,加强与发生疫情省市沟通与联防,对距本市边界5公里范围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建立防疫隔离带。

  涉及人兽共患病的,市农业农村局与市卫生健康委在联

  动机制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各项防控措施。

  3.6预警解除

  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依照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

  执行。各级别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的发布和取消要符合保密和疫情

  发布的有关规定。

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4.1疫情报告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4.1.1报告形式

  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向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并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符合可疑、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病例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农业农村局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和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和农业农村部,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

  (2)认定为疑似较大(Ⅲ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的,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认定为疑似疫情后2小时上报。

  4.1.3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

  (4)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5)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

  (6)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7)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2先期处置

  在发生可疑、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可疑、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所在地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3疫情确认

  4.3.1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以及流行病学调查。根据临床诊断指标,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4.3.2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及时采样并组织开展检测,可疑病例样品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

  4.3.3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同时将病料送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和定型等分析。

  4.4分级响应

  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控制和扑灭疫情,同时对疫源进行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4.4.1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组织有关

  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

  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副总指挥应赴现场指挥。

  必要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挥,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4.2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动物疫情,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赴现场指挥,并将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领导。

  必要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总指挥。

  4.4.3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动物疫情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指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

  4.4.4一级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后,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国家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市

  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应急处置措施

  4.5.1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组织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进行诊断和疫情判定,需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送检。

  4.5.2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疫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的,按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4.5.3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由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5.4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情处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方案制定、疫情形势分析等工作。

  4.5.5必要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周边区、省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5.6应急处理预备队负责扑杀并无害化处理疫点内的染疫

  和动物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

  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消毒。

  4.5.7应急处理预备队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4.5.8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5.9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情发生前一个潜伏期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和垫料、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5.10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情发生前一个潜伏期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易感动物群体或接触易感动物群体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5.11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5.12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应急处置

  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5.13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专家对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14北京海关负责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4.5.15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限制相关动物及产品进出本市、停止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

  4.5.16发生涉外、涉港澳台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外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承办相关事项,并与国家相关部门协调联动。

  4.5.17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类的,卫生健康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高危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5.18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发生狂犬病、炭疽等人兽共患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

  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对处置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组织

  开展疫苗接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5.19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未发生动物疫情的区应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辖区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辖区内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入。

  (4)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辖区内公路、铁路和航空的检疫监督工作。

  (6)服从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6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市或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成立市或区级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或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将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领导,作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

  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

  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市级现场指挥部内设综合协调组、综合信息组、疫情处置组、紧急免疫组、封锁治安组、专家和技术保障组、后勤和物资保障组、督查组。区级现场指挥部内设及其分工参照市级执行。

  4.6.1综合协调组: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疫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及指挥部市级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统一调配人员和物资,协调各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

  4.6.2综合信息组: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疫情所在地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以及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的管理、收集、分析、上报,以及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在处置过程中,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每日向市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续报事件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市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市政府报告。

  4.6.3疫情处置组: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队长任组长,疫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参加。负责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动物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等工作。

  4.6.4封锁治安组:由市公安局主管局长任组长,疫情所在

  地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参加。

  负责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划定的疫区实施封锁、维护疫区内的社会治安,对进出疫点、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4.6.5紧急免疫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主任任组长,疫情所在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人员参加。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开展紧急免疫工作。

  4.6.6专家和技术保障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任组长,疫情所在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卫生防疫、野生动物、应急管理等方面专家参加。负责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诊断,提出划定疫点和疫区的建议,制定综合防控措施,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并对疫情处理现场的其他工作组提供技术指导,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

  4.6.7后勤和物资保障组: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局长任组长,疫情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参加。负责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采购、调拨、发放、回收防疫物资、生活和办公用品,保障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4.6.8督查组:由疫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主管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负责对疫情处置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7社会动员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普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疫知识,提高养殖业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增强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开展群防群控。

  4.8疫情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本市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及时公布,也可根据授权由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本市重大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4.9响应级别调整

  疫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9.1响应级别调整条件

  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对涉及重点时间、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疫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9.2响应级别调整程序

  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对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发

  生发展趋势以及次生和衍生灾害隐患等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由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9.3扩大响应

  如果依靠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提请市委、市政府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调动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以及津冀等周边省区市相关单位协同处置。

  4.10应急结束

  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置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划定疫区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动物疫情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由区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发

  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并报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

  公室备案。

5 善后恢复

  5.1总结与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10日内,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经验等。

  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疫情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较大(Ⅲ级)以上动物疫情应对的评估报告应在处置结束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办,同时抄报上一级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评估报告应包括:本次疫情防控工作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经济损失评估、改进工作建议和措施。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上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事件案例库,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5.2奖励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

  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对因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播,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封锁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捐赠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6 保障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农

  业农村、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园林绿化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技术保障

  6.1.1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完善应急指

  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指挥要求。

  6.1.2市区两级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逐步建

  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数据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6.1.3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配合下,通过本市各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运行单位,建立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6.2交通运输保障

  本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做好防疫应急物资运输的通行保障工作。

  6.3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应急物资、特殊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储备,

  紧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与鉴定,消毒与净化

  等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和驻京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5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消毒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根据易感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对储备物资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重大动物疫病疫苗;(2)诊断试剂;(3)采样设备,包括采样箱、采样器械、保温用品、样品储放容器、相关试液等;(4)消毒药品,包括医用酒精、氯制剂、过氧乙酸、火碱、高锰酸钾等;(5)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6)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防护服)、乳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7)运输工具,包括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8)密封用具,高强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9)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机等;(10)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等。

  6.6经费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经费应当纳入市、区两级预备费

  保障范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首先,调整部门预算(含机动

  经费)优先安排保障突发应急工作的支出;其次,调整部门预算资金不足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分情况动用市、区预备费统筹安排。

  每年用于强制免疫、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疫情监测、应急处置等所需经费,市、区两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各级财政在保证动物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7科研与国际交流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计划组织开展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应急管理整体水平。

7 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7.1培训

  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面向本系统应急指挥和疫情处理预备队等相关人员,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升重大动物疫情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应急管理能力水平。

  7.2演练

  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人员

  和应急处置预备队的处置能力。

  7.3宣传教育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部门,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册、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疫病防控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重大动物疫情。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8.1.1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73号颁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8.1.2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8.1.3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8.1.4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1.5无害化处理:采用深埋、焚烧、化制、高温处理和化学处理等方式,进行彻底销毁,防止传染或扩大污染范围。

  8.1.6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8.2.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预案修订与备案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各区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需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8.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京应急委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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