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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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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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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应急规〔2025〕2 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6-16生效日期:2025-06-16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

  现将《福建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省应急厅 省人社厅 省工信厅
  2025年6月16日

福建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安全工程专业人才选拔机制,促进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和《福建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闽工信职改〔202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安全工程领域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应用、安全技术服务、安全生产管理、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应用相关工作:指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应用,安全技术标准制(修)订,安全工程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新设备(仪器)、新工艺研发,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与推广等工作。
  (二)安全技术服务相关工作:指从事安全评价与评估认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执法技术支撑等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指从事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四)综合防灾减灾相关工作:指从事多致灾因子条件下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研究,自然灾害多灾种调查、隐患识别与灾害综合防治、防灾减灾综合性管理等工作。
  (五)应急救援相关工作:主要从事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与演练,应急资源调配与管理、应急技术与装备开发等工作。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的安全工程设置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道路运输安全、消防安全、其他安全等专业,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一)煤矿安全:从事煤矿领域的安全技术工作;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地质勘探等领域的安全技术工作;
  (三)化工安全:从事化工、医药(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石油天然气储存、装卸,港口危货码头)等领域的安全技术工作;
  (四)金属冶炼安全:从事黑色、有色金属冶炼等领域的安全技术工作;
  (五)道路运输安全:从事道路运输、道路管养运营等相关安全技术工作;
  (六)消防安全:从事火灾预防、控制、处置、救援、恢复等消防工程技术与管理、灭火救援指挥等技术工作;
  (七)其他安全:从事烟花爆竹、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烟草、商贸、港口、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安全技术工作。

  第四条 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采取面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热爱安全工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安全生产事业服务。

  第六条 应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八条 任工程师以来,有效评审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九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评审。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党纪政纪及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安全工程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安全工程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长期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科研项目或课题、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较高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任工程师以来,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县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1篇独立撰写但具有相当水平、未经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任工程师以来,在本专业应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研发的设备获得“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
  (二)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二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2项;
  (三)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四)参与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标准(不含市级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1项(排名前3),且标准已发布实施;
  (五)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排名前3),或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并通过验收或成果评价;
  (六)主持完成设区市(厅)级以上或大型企业安全工程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或项目推广1项,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七)参与完成安全工程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模型与仿真系统1项(排名前3),已在生产中推广应用,并经专家论证对改善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发挥突出作用,或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对行业安全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
  (八)参与编制省部级1项或设区市(厅)级2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发展规划(排名前3),且规划已发布或被主管单位采用;
  (九)开展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排名前3),创建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等级;
  (十)主持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技术改造项目2项,形成技术报告,并经专家论证具有显著安全成效;
  (十一)开展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技术服务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企业安全评价(评估)、安全设施设计、检测检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技术报告20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十二)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工作2项(排名前3),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有效避免事故伤亡或经济损失的扩大,具有较大贡献,且受到省级以上部门的表彰;
  (十三)参与设区市(厅)级以上安全风险、自然灾害监测(评估)、灾害调查评估等技术性工作2项(排名前3),完成技术报告,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十四)参与完成安全工程领域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1项(排名前3),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十五)参与编写(修订)设区市(厅)级以上总体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5项以上(排名前3),或者参与完成设区市(厅)级以上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演练评估10项以上(排名前3),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颁布实施或被主管单位采用;
  (十六)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道路安全防护、灾害防治或应急处置类工程修复项目2项,完成技术报告,并通过鉴定或验收,项目批复建安费应达到公开招标限额(400万元)以上,或多个项目批复建安费累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400万元)以上;
  (十七)作为专家参与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技术调查(需由事故调查组的组织单位出具证明),完成技术鉴定报告,并被事故调查组织单位采纳。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成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除达到十一条、第十二、十三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符合学历要求的,应从事工程师满5年,且任现职以来,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同时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编辑出版);
  (二)不符合资历要求的,应从事工程师工作满3年,且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1台(套)或为主承担研发2台(套)的设备获得“国内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或主持研发2台(套)或为主承担研发3台(套)的设备获得“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
  2.获得中国专利金、银奖或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福建省专利二等奖(发明人排名前3);或福建省专利三等奖(发明人排名第1);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并获得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
  4.获得“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以上荣誉称号;
  5.主持完成安全生产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含标志性业绩成果)、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继续教育证明、论文论著等均与安全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以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申报的企业人员,需在本单位注册且申报职称时在注册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用语的特定解释。
  (一)“以上”均含本级。“省级”不含副省级城市。
  (二)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境外学历(学位)。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取得工程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可在申报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时视同具备符合申报职称所要求的学历专业。
  (三)“本行业刊物”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依法设立的期刊,行业类别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核心期刊”指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工程索引等收录的期刊。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报纸、论文集等。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四)“主持”“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在专业技术项目中排名第1位的人员,“为主承担”指排名第2位的人员,均以推荐单位提供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的排名顺序为准;“业绩成果”未明确排名位次的,指在项目组内,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五)“大、中型企业”指依据最新的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中确定的企业类型。
  (六)“高危行业”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指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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