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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鼓励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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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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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质检特函〔2016〕3号

颁布部门: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6-02-18生效日期:2016-0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维保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改革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对于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对于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的,其数据在保存过程中不能受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和安全,并可实时进行查询。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及使用等相关单位需要电子维保记录的原始凭证时,应当能够提供加盖存储部门公章的纸质维保记录。

  四、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试运行阶段,纸质维保记录与电子维保记录同时进行,待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停止使用纸质维保记录。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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