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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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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法函〔1995〕48号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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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5-05-04生效日期:1995-05-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
 (1995年5月4日 法函〔1995〕48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汇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下称百货供应站)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抽出其绝大部分注册资金开办哈尔滨康安批发市场,尔后,申请破产。其做法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虽然该行为未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但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故原则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追回百货供应站开办康安批发市场投入的2217.3万元及该场所得的盈利,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分配。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可采取整体转让康安批发市场或以债权人的债权作为股份,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规范化的公司,以避免康安批发市场与百货供应站同时倒闭。如上述两种具体处理方式均不可行,则可将康安批发市场的现有全部财产及其债务纳入百货供应站破产清偿范围之内。以上意见供你院处理本案时参考,并请注意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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