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12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 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 2 -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依据《临沂市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建 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建设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 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使用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应符合临沂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统筹安 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建设配套、排水管网 建设配套、供气管网建设配套、供热管网建设配套及供水管网建 设配套部分,专项用于建筑红线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城区义 务教育建设配套部分专项用于城区中小学的改造及建设等。具体 规定及使用范围: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部分,全部纳 入当年财政城建预算。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由政府承担的城市公 共设施建设、规划、测绘等支出;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用于由政 - 3 - 府承担的城区排水工程和设施的建设、维修、维护等支出。 (二)供气、供热、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纳入当年公用和 企业管网建设及扩建、改造、维护维修计划,由企业按规定专项 用于建筑红线外的管网建设及扩建、改造、维护维修工程支出。 (三)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部分,全部纳入当年城市义 务教育设施建设规划,专项用于城区中小学的改造及建设等支 出。 第五条 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严格履行国家基本建 设程序,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纳入当年政府财政城建预算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排 水管网建设配套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当年政府批准的城建计 划使用,项目管理按照政府公共投资建设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 金拨付依据现行财政拨款程序和制度。 (二)供气、供热、供水管网企业使用配套费,应当向财政 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及扩建、改造、维护维 修工程计划(规划),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文件及工程 预算和建设合同等资料,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财政投资评 审机构审核后,根据审核情况,依据财政拨款程序和制度,在年 度征收额度内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必要时,可由财政部门会同 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企业使用供气、供热、供水管网配套费,当年有结余的,可 结转下年使用,或经过审核批准,用于弥补往年管网建设资金缺 口。 - 4 -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使用供气、供热、供水管 网配套费进行监管。 (三)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的使用,由教育部门向财政 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文件及工程 预算和建设合同等资料,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投资评审机 构审核后,根据审核情况,依据财政拨款程序和制度,在年度征 收额度内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必要时,可由财政部门会同规划、 行业主管、教育等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在城建预算中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年度收支预算,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应按 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 按规定的项目和开支范围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或终止拨款: (一)经委托的中介机构或投资评审机构审核,项目手续、 资料等不合格和不完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地点,或扩大投 资和开支范围、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挪用的; (四)未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实行公开招投 标及政府采购的; (五)其它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 5 - 第九条 国有建设单位使用配套费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其他企业使用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已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 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每年要会同审计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 当年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工、建设和完工的基础设施配套 项目,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减该项目的预算支出指标。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中 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构成 行政过错或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问责责任或政纪责 任,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纪检机关或主管机关给予党纪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 年9 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