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临政办字〔2019〕96号

颁布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9-21生效日期:2023-09-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函〔2019〕250号)要求,我市对《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1日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二)监测预报

  (三)预警发布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预测能力保障

  (四)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公开

  七、应急培训

  八、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十、责任追究

  十一、附则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联动,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6.《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578号);

  7.《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9.《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10.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函〔2019〕250号);

  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3.《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8〕191号);

  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应急预案”)、各县区(含开发区,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工业源减排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市园林绿化中心)、临沂供电公司和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均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二)机构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市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决策专家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性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监测预报

  监测。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会商。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构建视频会商平台,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三)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或区域应急联动要求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通过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市级预警。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气象台负责联合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及时组织会商,必要时与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会商或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将会商结果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市政府,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区域应急联动。以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级标准作为启动条件,当区域内城市平均AQI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我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提前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市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修订应急预案,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城一案、一厂一策”。

  (2)应急预案应含有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工业源、移动源和施工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源清单和往年应急减排企业清单,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逐一排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非重点行业但属于辖区内主要涉气行业的,一并纳入应急清单管理。对未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对不同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并估算减排量。

  施工扬尘源。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按照城市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3)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值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 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超过3批。

  (4)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工序,企业提前调整生产计划实现减排。对不同环保绩效水平的工业企业,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响应减排措施为引导,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移动源。移动源应急减排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限行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民生保障类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料场实现全覆盖。

  (5)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并上报备案,但污染物减排比例必须达到应急响应期间相应级别的减排目标要求。

  2.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钢铁、铁合金、焦化、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再生铜铅锌、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石灰窑、铸造、石化、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料场实现全覆盖。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民生保障类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等施工作业。在主城区和建成区实行单双号限行。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要对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Ⅲ级应急响应时,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各县区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预报能力保障

  重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实现与省级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与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四)信息联络保障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各县区要在每年10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培训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八、应急演练

  各县区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各县区要在每年采暖季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根据国家、省应急工作小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8〕191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单位

职责分工

1

各县区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编制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生产企业编制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市委宣传部

协调临沂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市政府督查室

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市发改委

参与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市工信局

参与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市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开发区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并督查执行情况。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预先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相应的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同时对限行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黄标车等违规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监督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市财政局

为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提供经费保障。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市生态环境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本市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联合市气象局对重污染天气状况进行会商、预测,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监督停限产企业落实响应措施;配合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督查机动车禁、限行情况。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市住建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督和指导落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市城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检查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生活垃圾等行为;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冲洗频次等措施;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和渣土运输的公司化运营及工地出入口防污染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住建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市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配合市公安局督查各县区、开发区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情况。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市农业农村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市卫健委

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市体育局

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市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环境气象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市园林绿化中心)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督促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城区裸露地面扬尘防治。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9

临沂供电公司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临沂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宣传工作。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以电视新闻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临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按照市委宣传部要求,以短信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同地区相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临沂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已废止)
同专业相关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深入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广州市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方案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清单(2024)》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重庆市2023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
关于印发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气候投融资试点成效评估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