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体系,早日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18周岁以上,男未达到60周岁、女未达到55周岁,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提供劳务或从事其它工作获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适应特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统筹,可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后享受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携带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3张近期1寸照片及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形式为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7%缴纳医疗保险费。设1年医疗等待期。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30年、女25年,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5周岁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须从我市实行医疗保险制度之日起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按参保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基数。 第八条 2006年10月1日前,以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目前按灵活就业方式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5年,男达到59周岁、女达到54周岁时不足实际缴费年限的,须按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5周岁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患有恶性肿瘤、肝硬化、器官移植、尿毒症等其他不具备劳动能力的重大疾病人员和伤残人员,不列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须进行体检,无第九条所列疾病及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糖尿病、各种肝病等严重疾病的人员,方可接续。接续时除缴纳所欠医疗保险费外按日加收2‰滞纳金,设6个月医疗等待期。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在用人单位参保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须在3个月之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逾期按第十条处理。 第十二条 复员、转业军人(家属)及统招大中专毕业生持相关证明、毕业证及档案在6个月之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接续手续,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等待期内死亡、重复参保、参保后到外地务工或居住,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付。 第十四条 享受退休医保待遇人员,每年须在6月末前持本人户口、医疗保险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年检,逾期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比例及待遇水平随全市医疗保险政策统一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佳政发〔2004〕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