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政办字〔2010〕52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民政局 沧州市卫生局 沧州市财政局关于老年人就医优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民政局 沧州市卫生局 沧州市财政局关于老年人就医优惠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沧州市民政局 沧州市卫生局 沧州市财政局 关于老年人就医优惠的实施办法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立足于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特别是解决老年人就医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优惠对象 具有沧州市辖区常住户口、年满65周岁、持有沧州市老龄委办公室核发的《河北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到医院就医,可享受本意见所列优惠内容。指定沧州市人民医院为试点单位,负责就医优惠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服务优惠内容 1、设置老年人免费挂号(专家号除外)窗口,在病人较多容易排队的检查科室如化验室、超声科等,设立老年人检查的窗口或设立专门的设备、房间。 2、设立老年人就医接待室、成立老年病科、设立老年病专门诊室、老年人病房;在各诊区设立老年人候诊专门座椅并设有明显标识;门诊大厅、住院部等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待明显标志。 3、老年人到医院就诊,享受专人专护,全程陪同,自进入医院开始至出院;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为危重症老年病人免费提供接送车辆。 三、组织实施 1、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在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公告,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2、市人民医院负责做好老年人就医优惠的统计建档工作,并及时与市民政局沟通,作为财政补贴依据。 3、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在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开展老年人就医优惠工作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完善工作措施。 5、有关部门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的咨询、宣传、协调、监督等工作。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