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09〕26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加强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规定 (2009年12月) 第一条 为大力提高市和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应当注重实效,学以致用,与政府实际工作紧密结合。 第三条 参加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人员,包括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重点: (一)宪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国家、省、市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与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与政府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政府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七)政府日常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八)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需要熟悉和掌握的其他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第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每季度1次。主要结合政府重大决策、审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等,学习、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由市和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司法局、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的时间、内容、承办的职能部门,经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会务安排;司法局、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学习资料;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聘请专家进行法律、法规讲解。 第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应当与调查研究、推进工作相结合,通过研究深化学习的内容,在工作中检验学习的成效。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当结合年度法律学习重点内容,加强调查研究,依法解决政府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应当考勤、讲评,做到法律学习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