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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城中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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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湛府(2009)13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2-28生效日期:2009-03-01

印发湛江市城中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湛府【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城中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湛江市城中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和功能,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包围或被经市人民政府公告公示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所包围,但在土地权属、户籍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或者土地权属、户籍管理体制混淆的地区。
  第三条 城中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中村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以及市国土、建设、城管执法、房产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中村村民建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中村村庄规划,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重要地区的城中村村庄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中村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应当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中村村民建房,应当服从城中村村庄规划,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
  公寓式住宅,是指区别于单家独院(户)式住宅的多户村民集中建设居住的单元式住宅。
  第七条 城中村村民建设公寓式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报建有关手续:
  (一)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公示10日无异议后,村民与村民组织签订村民建房协议;
  (二)村民组织持建房申请书、协议书、各申请人户口簿及其家庭成员现住情况说明、实地测量绘制的公寓式住宅用地界址图和村庄用地处置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村民组织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申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村民组织持村庄规划总平面规划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村民组织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六)村民组织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村民组织,是指城中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因近期不能按规划实施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城中村村民住房,经职能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一)可以维修加固的,批准其维修加固;
  (二)不能维修加固的,可按规划要求批准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
  (三)不能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又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
  第九条 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中村村民在危房原址上重建房屋事项时,必须按照村庄规划要求,不能占用道路红线、退缩线,不能超过原基底面积,层数不超过3层,总高度不超过11米。
  第十条 城中村村民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者在危房原址上重建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城中村村民建房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在城中村非法购买土地和违法建设住宅的,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中村村民建房的规划批后管理。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区政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对城中村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发出停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立案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城管执法、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在城中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中违反本规定,管理不到位、查处案件不力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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