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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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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湛府规〔2024〕9号

颁布部门:湛江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09-22生效日期:2024-09-22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19年重新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基础上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第二条禁燃区范围(附图):
  (一)湛江市区主城区片:麻斜海西岸—调顺岛—671县道(特运铁路)—双港路—325国道—瑞云北路—325国道—疏港大道—鸭槽干渠—瑞云南路—康宁路—黎湛铁路—新湖大道—疏港大道—兴港大道—南柳大桥—南柳河出海口所含区域。
  (二)特呈岛、湖光岩风景区、广东海洋大学、三岭山森林公园、湛江中心站枢纽地区所含区域。
  (三)坡头区片:麻斜海东岸—龙王湾以南—海湾大道以西—麻坡路—麻斜渡口所含区域。
  (四)调顺岛特定区域。
  (五)临港工业园部分区域。

  第三条禁燃区管理:
  (一)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范围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第二条第四项至第五项范围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II类(较严)的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原有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的除外)、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第五条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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