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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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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24〕33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9-25生效日期:2024-09-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2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3 空气质量预测专家组

  2.4 县(市)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5 信息报送、公开与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5 通信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日常宣传

  7.2 预案备案

  7.3 预案培训

  7.4 应急演练

  7.5 预案修订

  8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减少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合肥市建筑工程弃土消纳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和《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市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及操作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是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为市环委会办事机构,承担市环委会日常工作,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新闻媒体应急工作,协调市级及市级以下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供电公司配合省能源局,视情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汇总提供重污染天气期间主要能源使用数据用于减排分析;对铁路及铁路站房等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健康防护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督促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制订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适时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做好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牵头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质量预警,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和应急响应效果评估;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对工业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开展秸秆禁烧工作;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开展高排放机动车监管执法;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市城乡建设局(市大建办)负责对建筑工地、国有土地拆迁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等场所以及混凝土搅拌车等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允许施工项目清单并及时更新。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督促停止渣土运输作业,对渣土车、环卫车等移动源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露天烧烤、城市焚烧垃圾、露天焚烧落叶整治措施,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所管养公路保洁力度;对交通项目工地、港口码头等场所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公安等部门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做好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督促所属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油气回收和商务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措施并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之间的相关性开展分析评估。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分析会商,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飞机应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利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对所管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对所管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园林废弃物焚烧开展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严查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配合市公安局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停限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市轨道建设办负责对所管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供电公司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应用电力数据开展相关减排结果分析,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事业单位用电情况开展远程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各项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应编制本部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并反馈市环委办。

  市环委会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相关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进行调整。

  2.2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市环委会的决策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相关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及时向省环委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向市环委会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承办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空气质量预测专家组

  空气质量预测专家组由安徽省合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专家组成,负责研判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跟踪污染物累计过程,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工作建议,开展技术指导。

  2.4 县(市)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分级指标,日AQI可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按照预测的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2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2天或日AQI>150持续3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3天且日AQI>300持续1天以上。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3.2 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市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市环委办应及时制作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相应层级领导批准后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预警信息批准时,同步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3.3.2 发布方式

  由市环委办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市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公众发布。

  3.3.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措施、预警范围等。

  3.3.4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应在预测空气质量达到预警启动标准之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或收到省环委办发布的预警信息后3小时内发布。可依据本地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发布高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市级预警。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环委办应及时发布预警降级或预警解除信息。当预测空气质量污染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启动条件,且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提升预警等级。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发布等级,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启动

  当预警发布后,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省级预警发布后,按照省级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落实省级预案响应措施要求;超过省级预警等级时,及时调整预警响应级别。

  4.3 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立即启动辖区、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市环委办视情组织召开应急管控调度会,会议可参照《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市环委会视情组织成立监督帮扶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帮扶检查。监督帮扶组由市环委办牵头成立,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主要成员单位参与。

  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建立完善涉气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通过污染源减排措施产生的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下,占相应污染物全社会排放量的比例,应分别不低于10%、20%、30%。全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下,应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量之和的20%、40%、60%。

  4.3.1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时,落实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视情开展建议性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

  (1)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Ⅲ级响应减排措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单位,不再一一列出〕

  (2)城市建成区内禁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轨道建设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4)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5)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6)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建筑外墙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轨道建设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7)停止渣土运输作业(使用新能源车辆除外);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8)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公安局

  (9)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上述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性措施包括: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3.2 Ⅱ级响应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时,应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视情开展建议性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

  (1)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Ⅱ级响应减排措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轨道建设办、市发展改革委

  (3)加强城市建成区裸露地块、工业及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面源管控。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轨道建设办、市发展改革委

  建议性措施包括:

  视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4.3.3 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时,应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视情开展建议性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

  (1)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Ⅰ级响应减排措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新能源车辆除外)。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轨道建设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

  建议性措施包括:

  (1)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新能源汽车除外);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4.3.4 建立应急减排豁免清单

  居民供暖、能源保供、承担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应急抢修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企业以及其他需要豁免的重要企业等,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豁免清单,并报省环委办备案。申请豁免的重点行业企业,原则上应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A级、B级、引领性企业差异化指标。

  涉及民生保障、安全、应急抢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大建办牵头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豁免清单,并报省环委办备案。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出豁免清单。

  4.4 响应终止

  市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市级响应措施。各县(市)区政 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市级预警情况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同时调整或终止响应措施。

5 信息报送、公开与总结评估

  市级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文件签发后,市环委办立即向省环委办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及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市环委办。

  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次日起,市环委办每日发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实况和未来72小时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直至预警解除;每日汇总并向省环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全市能源消费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及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向省环委办报送复盘报告。

  市环委办及时向市环委会以及省环委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于5月底前上报省环委办。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指挥调度,市级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完善“市—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

  6.2 经费保障

  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对、宣传、评估所需的软、硬件建设项目及应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经费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医护应急等专业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

  6.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5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通信保障制度,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大气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7 预案管理

  7.1 日常宣传

  市环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媒体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7.2 预案备案

  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后,应报省环委办备案。各县(市)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市环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辖区或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环委办备案。

  7.3 预案培训

  各级、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修订并印发后,应通过培训、讲座、座谈、宣传片等多种方式开展应急预案宣贯,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企事业单位减排责任,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落实。

  7.4 应急演练

  市环委办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原则上于每年二、三季度开展,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法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机制。

  7.5 预案修订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需对应急预案做出重大调整的;

  (6)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8 责任追究

  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存在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和纳入豁免清单的企业、项目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其进行降级处理或将其移出豁免清单。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委办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合政办秘〔2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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