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大学生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加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9〕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大学生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加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佛山市大学生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参加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 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的精神和《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佛府办〔2007〕63号)、《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佛府办〔2008〕123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做好大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我市辖区内在校大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加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据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自愿参加,属地管理,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在读大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健康水平。 二、参保对象 (一)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在读本专科生; (三)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民办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 三、资金筹集 按我市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筹资办法和缴费标准筹集资金。 (一)个人缴费:按照学校(院)所在地的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由学生本人或家庭负担;低保学生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 (二)政府补助: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和低保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省、市、区),由学校申请同级财政解决。 四、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享受学校所在地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 五、参保方式 从2009年保险年度起,上述在校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参加学校属地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并以学校为单位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具体参保办理方法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和辖区内学校商定。 六、缴费年度 学生参加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新生的首个保险年度为当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费按月计算。 七、组织实施 各区、各相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充分理解和认识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和宣传解释工作,通力合作,精心组织,确保大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本意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教育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要指导学校做好参保资金的筹措(包括申请政府财政补贴),提供在校学生有否参加医保情况,统计家庭经济困难的低保学生参保人数,负责组织学生办理参保手续等; (三)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补贴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卫生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为参保学生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学生身份的核定和救助工作,确保低保学生都能参加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八、本意见从2009年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