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政 府 令 第21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9项行政管理事项: 序号 原实施机关 项 目 名 称 1 省建设厅 外来施工企业登记 2 省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的资质年检 3 省工商局 市场开办登记注册 4 省商务厅 地方旧货市场设立审批 5 省商务厅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审批 6 省公安厅 投资、购房入户审批 7 省公安厅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许可 8 省公安厅 保安机构许可证、保安员资格证的核发 9 省文体厅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