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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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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令2008年第215号

颁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7-16生效日期:2008-07-16

海 南 省 政 府 令
第21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9项行政管理事项:

序号
原实施机关
项 目 名 称


1
省建设厅
外来施工企业登记

2
省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的资质年检

3
省工商局
市场开办登记注册

4
省商务厅
地方旧货市场设立审批

5
省商务厅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审批

6
省公安厅
投资、购房入户审批

7
省公安厅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许可

8
省公安厅
保安机构许可证、保安员资格证的核发

9
省文体厅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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