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5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http://www.gz.gov.cn/vfs//publish/001023007001/1197429221874.jpg http://www.gz.gov.cn/vfs//publish/001023007001/1197429288563.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