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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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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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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令2007年第4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12-04生效日期:2007-12-04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5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http://www.gz.gov.cn/vfs//publish/001023007001/1197429221874.jpg
http://www.gz.gov.cn/vfs//publish/001023007001/119742928856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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