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财政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各有关处室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将本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时限、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在厅机关办公场所和本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三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应包含以下内容,并在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更新。 (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 行政许可事项的数量、条件、期限; (四)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 (五)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目录; (六)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示范文本; (七)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处室和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八) 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情况; (九)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 (十) 监督投诉电话。 第四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在公示第三条第一款中第(一)至(七)项行政许可内容之前,须会签厅法制处,并报经厅领导同意后,方可将首次公示内容的电子文档交厅信息中心在厅机关办公场所和本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日常公示内容的更新和调整,由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负责。 第五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办理结束后三日内,及时将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在厅机关办公场所和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的技术支持工作,包括上网公示的具体操作及网络、网站、技术维护等。 第七条 对于已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本厅各有关处室应当向申请人做好相应的咨询解答工作,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