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2、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农机监理机关”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3、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