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 政府令第10号 《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业经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九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胡树俭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清除市区路面积雪中,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方便群众生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所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均有承担清除积雪的义务,应当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完成分配的清除积雪的任务。 第三条 市区清除积雪工作,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单位沿街地段自围墙至道路中心线范围内的积雪,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公共路段的积雪,由街道办事处分片划段,指定单位负责清除。主干道的交通路口和立交桥上的积雪,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环卫专业人员清除。 园林部门管理的街头游园内人行道上的积雪,由所在区绿化队负责清除。 第五条 白天降雪应在停降后立即开始清除,常降不止的应当分期清除;夜间降雪应当在次日上班后立即组织清除,并在当天内清除完毕。 第六条 禁止在公交车站、街心花坛和垃圾箱周围堆放、倾倒积雪;禁止在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 第七条 负责清除积雪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道路交通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不受损坏。 第八条 对外清除积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 第九条 对不及时清除积雪或者清除积雪不彻底的单位,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语教育,并责令限期清除;在限期内仍不清除的,可按未清除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角罚款。 第十条 各建制镇和上街区冬季清除积雪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