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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府[1990]综102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90-06-09生效日期:1990-06-09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委、市房管局《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厦府[1990]综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委、市房管局《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六月九日



  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


市政府:
  目前,我市(含集美、杏林)有1160多户工商、机关团体、企事业、文教、卫生等租用公房从事生产、办公、经营活动,租用建筑面积为37.2万平方米,占直管公房总建筑面积的20.8%。这些房屋的租金是执行厦政(1982)106号《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所规定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最高为1.27元,最低为0.36元,平均为0.9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最高为1.02元,最低为0.29元,平均为0.74元。这种带福利性质的房租仅占测算现行商品房租的8.2%。长期以来,对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实行的低租金制,已多年没有调整,而房屋维修材料和工资均大幅度提高,收不敷出十分严重,仅88、89两年,共超支391.57万元,无法实现“以租养房”,从而造成了房屋及其设施早期损毁,完好率逐年下降,失修失养十分严重,且日益增多,危房逐年增加,严重地影响了用户使用安全和市容环境的整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结合治理整顿,按照国家对整个房地产业改革的要求,逐步改革不合理的房屋租赁价格,进一步适应经济特区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为此,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对我市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范围:
  单位和个人凡租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作非住宅使用的,均在此次调整范围。按其所承租房屋的结构、用途和所处地段环境,以建筑面积计收房租。计租单位为月租:元/平方米。


  二、非住宅用房租金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关于房屋商品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保险费和土地使用费八项因素构成的要求,以及地段、用途的加减原则进行测算。考虑到我市目前各企、事业、机关、文教、卫生等部门的经济承受能力,将采取分步调高的方法,计划分四步达到商品租金。
  第一步:1990年7月1日起,按房屋基本商品租金的20%,加房屋用途增减率和地段环境调节率计收,全市平均租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6元。
  第二步:时间另定,按房屋基本商品租金的40%,加房屋用途增减率和地段环境调节率计收,全市平均租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32元。
  第三步、第四步,跨出多大步子、实施时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速度和各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对物价体系改革要求再定。


  三、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
  (一)房房基本租金单价表:(见附表一)
  (二)房屋用途增减率:(见附表二)
  (三)房屋地段环境调节率:(见附表三)
  (四)计租公式:
  用途、地段环境加成均以房屋计实租金计算加成,即:月租金=建筑面积×基本租金×(1+房屋用途增减率+房屋地段环境调节率)
  (五)几项规定:
  1.非盈利性质的福利企业用房按企业办公用房标准计租。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办公用房,按企业办公用房标准计租。
  2.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军队、人民团体、文教、卫生部门的办公用房租金不计房屋地段环境调节率。同时,第一步按该房租金标准60%计收,幼托用房第一步按该房租金标准50%计收,居委会办公用房按该租金标准25%计收。粮店、煤店、蔬菜店等商业用房也不计房屋地段环境调节率。
  3.单位和个人租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作住宅用房,现改非住宅用房者,一律按本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执行。
  4.单位租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作非住宅用房的,除已改为住宅用房,仍按原使用功能计租外,其余的均按现使用功能计租。
  5.对于实行租赁承包的生产、经营所租用的非住宅用房,如属本单位职工集体承包的按本标准计收。如属本单位职工个人或外单位、个体户承包的,第一步对原承租单位按房屋基本商品房租的50%加房屋用途增减率和地段环境调节率计收。第二步调租时,按100%的房屋基本商品房租加房屋用途增减率和地段环境调节率计收。
  6.单位和个人租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批准,擅自转租、转让、分租或利用房屋与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联营的,取消原租用单位或个人的租赁关系,一律与现单位建立新的租赁关系。第一步,按现使用功能以该房屋基本商品租金的70%,加房屋用途增减率和地段环境调节率计收。第二步,按100%的房屋基本商品房租加房屋用途增减率和地段环境调节率计收。
  单位和个人租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批准承租者利用房屋与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联营的,仍与原承租单位或个人建立租赁关系。第一步,其租金按现使用功能,以该房屋基本商品租金的50%,加房屋用途增减率和地段环境调节率计收。第二步,按70%的房屋基本商品房租加房屋用途增减率和地段环境调节率计收。
  7.对于少数微利的(89年度人均利润在300元以下)和政策性亏损的、停产或半停产的单位其租用的非住宅用房,可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定,送经财税部门核实,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可以给予适当减免或缓调,期限一年,一年后视情再定。
  个体户、联营、个人承包的不享受减免或缓调的照顾。
  8.单位和个人租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作非住宅用房,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规定租赁期限、权利、义务、使用性质、经营范围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管理档案,完善管理制度。承租户应按月缴纳租金。
  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银行办理同城专项委托收款。
  9.单位自管房和私房出租作为非住宅用房的及房管部门新开辟(含新与旧)的非住宅用房,可参照本标准的商品房租金执行。
  10.本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
  11.本标准从1990年7月1日起实行,以前与本标准有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市各有关单位执行!


厦门市物价委员会
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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