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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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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09〕26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05生效日期:1900-01-01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的意见

锦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给人民群众带来的伤害,保持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1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十字〔2001〕4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64号)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开展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开展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普及群众性卫生救护常识,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进行必要的自救和救援他人的有效手段,是挽救生命的关键步骤。由于突发事件发生时专业救护人员和医疗救护人员到达现场需要一定时间,一些事故受困者和伤员不能在第一时间逃生和得到抢救,或因对伤员急救、搬运的方法不正确,造成伤情加重甚至死亡,加大了事故的损害程度。如2008年11月11日上海商学院学生宿舍火灾,造成4名大学生跳楼身亡就是典型的例证。据有关部门统计,在事故死亡或致残者中,2/3的人是因为不懂避险逃生常识和得不到有效的现场救护而造成的。因此要对相关人员群体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受培训者掌握简单的医学知识、救护技能和避险逃生常识,以便遇到事故伤害时能够迅速避险逃生和自救互救,为专业救援创造条件,使事故受害者的死亡率和致残率降到最低程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高度重视,确保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工程,涉及面广,培训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驻锦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当作本辖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将其纳入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范畴。各县(市)区具体实施办法可结合本地实际执行;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参加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卫生等专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对相关人员的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参加培训工作情况列入政绩考核范畴。

  三、培训工作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一)培训对象。必须接受培训的对象有:公安民警、机动车驾驶员、客运司乘人员、煤炭从业人员、建筑人员、游泳场(馆)救生人员、导游人员、民用航空行业相关人员、电力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培训的对象有:各大(中)专院校师生、机关干部、企业职工、服务行业人员及相关需要救护培训人员等。

  (二)培训规划。全市从2009年到2011年,拟用3年时间完成对上述培训对象的救护培训工作(必须接受培训的对象培训率要达到100%,应当接受培训的对象培训率要达到60%以上)。

  (三)培训内容。包括救护新概念,外伤后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四大技术和心肺复苏,常见急症,紧急避险以及符合相关行业特点的基本救护知识技能和意外事件的现场处理方法。

  (四)培训形式。培训采取救护理论知识讲授与救护技能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安、交通等特殊团体,可根据需求提供应急生存训练课程。

  (五)组织实施。

  1.市红十字会统一组织协调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培训计划和确定各单位培训时间和内容等。

  2.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具体负责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教学及管理工作,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制定教学计划,确保培训课时和教学质量,并负责提供教学场地、教室和教学师资力量以及培训的日常工作。

  3.市应急办负责对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培训时间每期为16课时(具体培训时间视培训对象,由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做适当调整)。

  5.参训人员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救护课程并经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由市红十字会颁发《红十字救护员证》。

  (六)培训要求。

  1.各参训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主动与市红十字会商定培训事宜,并按时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2.培训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8〕54号)规定标准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各参训单位要本着自我防范、自我保护和对他人生命进行救援的宗旨,高度重视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有关部门应将该项培训作为岗前培训内容,纳入上岗考核体系。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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