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06]32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和我厅《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川建发[2006]145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监理企业要认真组织监理行业管理人员及本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学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和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对本地监理市场和本企业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整顿和规范监理从业人员管理: 一、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一)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下列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2)专业监理工程师:持有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3)监理员:必须持有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 凡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均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技术业务活动。 (二)四川省建设厅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发放和统一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现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一)监理从业人员的项目任职限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在1个一等工程或3个非一等工程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任职;专业监理工程师(除安装类)和项目监理员只能在一个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任职;安装类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不超过3个工程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任职。 (二)监理从业人员必须挂牌上岗,不得挂名虚设。监理从业人员必须佩带由四川省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协会统一制发的胸牌上岗,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各自职责,严禁挂名虚设。 (三)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差异化管理的原则,采用定期或不定期例行检查的方式,对重点督查项目的监理从业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09号)的要求进行登记和处理,确保监理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各监理企业也要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理从业人员到位履职情况进行控制。 三、强化管理教育,进一步提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素质 (一)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监理从业人员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执业培训,每一执业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课时不得少于40课时,并作为续期执业的依据。 (二)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监理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对擅自接受被监理方津贴(奖金)、吃拿卡要的从业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惩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从业人员资格。 各监理企业必须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对项目监理内部机构人员的执业行为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对因职业道德素质低下而被除名的监理从业人员,应将其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