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发〔2009〕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七日 钦州市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6号),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 “十一五”后两年(2009年-2010年),全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共6项,实现日处理污水39万立方米(其中新开工3项、实现日处理污水23万立方米,续建3项、实现日处理污水16万立方米);全市建设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共3项(均为续建项目),实现日处理垃圾700吨,并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垃圾收运设施。 (一)2009年目标任务 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浦北县城污水处理厂、钦州市大榄坪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必须按时间要求开工建设。 (二)2010年目标任务 2010年底,全市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全市平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中钦州市区(含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达到75%以上,灵山县城、浦北县城达到70%以上;全市平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中钦州市区达到100%,灵山县城达到60%以上,浦北县城达到50%以上。 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十一五”后两年,全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共6项,实现日处理污水39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约11.68亿元。 1. 新开工项目实施方案 2009年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工程3项,实现日处理污水16万立方米,总投资约5.12亿元。 2. 续建项目实施方案 “十一五”后两年,续建3项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实现日处理污水23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约6.56亿元。 3. 项目建成投产方案 (1)2009年,建成并竣工验收钦州市河西污水处理厂项目,增加污水处理能力5万立方米/日。 (2)2010年,建成钦州市钦州港污水处理一期工程、灵山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浦北县城污水处理厂、钦州市大榄坪工业区污水处理工程等污水处理设施项目4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23 万立方米/日。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2%,其中钦州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县城污水处理能力8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 (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1. 项目实施方案 “十一五”后两年,建设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3项(均为续建项目),实现日处理垃圾700吨,项目总投资1.55亿元。 2. 项目建成投产方案 (1)2009年底,建成并竣工验收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项目;建成浦北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增加垃圾处理能力100吨/日。 (2)2010年,建成灵山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增加垃圾处理能力200吨/日。全市垃圾处理能力达700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其中钦州市区垃圾处理能力400吨/日、垃圾处理率达到100%,县城垃圾处理能力300吨/日、垃圾处理率达80%。 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十一五”后两年全市建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需投资11.44亿元,筹资方案如下: (一)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约5亿元; (二)争取中央财政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自治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0.4亿元; (三)通过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筹集建设资金1.1亿元; (四)其余约4.94亿元资金通过市县财政投入、银行贷款、招商引资和业主自筹解决。 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项目开工、竣工目标要求,将项目建设的各个工作环节按月分解工作任务,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落实到人。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项目开工、竣工目标实现。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2009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计划开工月份前4个月完成初步设计,计划开工月份前1个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招投标工作。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项目业主,按照项目竣工目标要求,编制项目月度实施计划,合理调配施工人员、资金、设备材料,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月度施工计划完成。认真执行施工和设备材料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努力落实建设资金 加强与国家和自治区发改、财政部门的汇报衔接,努力多争取国家投资和发行企业债券;会同有关部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同时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从2008年10月1日抄见水量起,全市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平均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0.8元/立方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征收标准,市区不低于7元/户·月,县城不低于5元/户·月。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银行推介项目,以收费权为质押,扩大利用银行贷款规模。统一将项目对外招商,大力引进社会投资。每年在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融资。 (五)明确工作职责 1.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市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经费,确保正常运转;督促各县区、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目标分解、责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组织检查、考核、上报、督办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建规委牵头,抽调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2. 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承担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明确本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做好资金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组织协调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六)加强督促检查 1. 定期开展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等进行至少一次的督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2.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月底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进度、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 (七)建立奖罚制度 1. 建立奖励机制。对完成年度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目标的项目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时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或工程进度缓慢的项目业主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 2. 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对没有按时完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问责,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附件:1. “十一五”后两年钦州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项目实施方案表 2. “十一五”后两年钦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