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学毕业生岗位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0〕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学毕业生岗位见习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大学毕业生岗位见习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并以之为依托,建立职业见习基地,接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缓解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全市创建见习基地30个,其中:市本级(含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信江新区,下同)10个、贵溪市8个、余江县6个、月湖区6个;职业见习岗位500个,其中:市本级160个、贵溪市140个、余江县100个、月湖区100个。 三、工作内容 (一)落实见习计划。各地要按照计划安排,分解见习任务,落实责任部门。重点组织高校毕业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参加见习,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开展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活动。 (二)确定见习单位。各地要在现有见习单位的基础上,根据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见习任务需要,建立并拓展一批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见习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单位。 2.见习单位的行业分布,应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尽可能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高校毕业生的不同需求。 3.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以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4.见习单位应明确每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 5.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基地按行政区域隶属关系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认定,并报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三)组织参加见习。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宣传见习政策,做好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的登记和咨询服务工作。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应在每年的6-7月份对辖区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摸底调查,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工作,鼓励和引导他们参加就业见习。 (四)加强见习管理。见习之前,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见习单位和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要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积极探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五)提供见习服务。各地要将见习工作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整体工作。要通过媒体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多种渠道,加强见习信息发布,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见习之前,各地要积极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指导,对见习单位开展政策宣传,包括就业形势、见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等内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单位录用的,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及其它各类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担保、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将其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确保见习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组织管理,总结和推广有效做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见习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 (二)明确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政府国资办、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团市委共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见习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及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教育部门要做好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推荐一批经营管理规范、效益和信誉好的中小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动员引导一批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工商联要组织一批信誉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的见习工作机制。 (三)开展评选表彰。各有关部门定期对见习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对提供岗位数量多、岗位质量高、见习待遇好、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做好宣传工作。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采用各种形式,宣传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要大力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以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附件:鹰潭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单位管理办法 附件: 鹰潭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单位管理办法 为规范大学毕业生创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的建设与管理,为见习单位和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便捷通道,更好地帮助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参加岗位实习和专业实践,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鹰潭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制定本办法。 一、见习单位的建立 (一) 申请条件 在市辖范围内,具备下列条件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见习单位: 1.每年能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且见习岗位符合毕业生实际需要,具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有利于发挥见习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2.具有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有较规范的内部管理,能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有效管理。 3.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对见习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置卫生条件。 4.企业申报见习单位的,该企业应具有较高的行业信誉、社会声誉和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5.能为见习的毕业生提供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 (二) 审批程序 具备上述条件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经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填写《鹰潭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单位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批认定,并报上一级公共就业公共服务局备案。对能够持续提供见习岗位且每一期容纳见习学员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江西省职业见习基地(中心城区部属、省属和市直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报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三) 申请材料 申请见习单位的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鹰潭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单位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3、见习岗位名称、见习人员需求数量、见习时间安排及见习毕业生专业要求;4、见习单位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说明。 二、见习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尚未就业的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及高职院校)应历届毕业生开展职业见习工作。 (二)确定见习岗位,制定见习方案,明确见习要求,安排见习指导老师或具体联系人。 (三)接受毕业生见习报名时,应要求申请人员填写《鹰潭市大学毕业生见习申请表》,并提供学历证、报到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等材料。 (四)在鹰潭市政府网、鹰潭市劳动保障网、鹰潭教育网、鹰潭就业网、各县(市、区)政府网,以及有关高校网站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五)负责见习毕业生日常管理考核、思想教育、岗位培训、专业知识传授和上岗实践等。 (六)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填写《鹰潭市大学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为用人单位录用见习毕业生提供依据。 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每年都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大学毕业生见习,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单位见习岗位、见习要求等情况报市教育局就业办。市教育局根据各单位见习岗位情况,做好见习人员的组织报名工作,及时将报告情况通知各见习单位。各见习单位确定见习人员,安排参加见习,签订见习协议书,并将见习人员名单反馈给市教育局开具见习通知单。 三、见习单位享受的政策 (一)对为见习毕业生提供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见习单位。由市或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根据其实际接受的见习人数和实际见习时间,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标准按月拨付见习单位用于补助见习毕业生生活。 (二)见习单位不承担为见习毕业生缴纳养老保险等国家规定的“五险”义务。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局统一为见习毕业生购买商业性综合保险。 四、见习单位申请补贴程序 根据实际接受的见习毕业生数量,由见习单位按月填写《鹰潭市大学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报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中心城区部属、市属见习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月见习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见习人员毕业证与身份证复印件、见习通知和见习协议书等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每月底前汇总本月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和见习综合保险资金申请表,报市财政申请拨付。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见习补助和见习综合保险从市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给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再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拨付见习单位,见习综合保险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统一购买。 五、见习期满的考核鉴定 (一)见习单位应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大学毕业生见习鉴定意见》,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大学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并送见习毕业生档案保管部门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二)见习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反馈见习情况。市政府定期对见习单位进行评选,对优秀见习单位进行表彰。 六、见习单位的组织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见习单位的组织工作,市和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见习单位的具体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健全见习毕业生信息库,为见习单位和申请见习的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平台。 (三)见习单位对正在见习的毕业生只签订见习协议书,不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期满或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取消见习期,与见习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毕业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服务,并为见习毕业生免费保管人事档案。 (五)加强见习生活补助资金管理。见习单位要按月如实申报当月见习人员增减情况,严禁见习单位将与其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大学毕业生列为见习人员,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申请见习补助。一经发现,对见习单位给予摘牌。并按套取就业专项资金责任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六)见习单位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毕业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