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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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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焦政办〔2010〕58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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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4-16生效日期:1900-01-01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政办〔201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焦作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拟订全市有关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全市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监督查处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登记而开展的各种活动。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散葬烈士墓、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市军事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站的供应保障和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市及县(市)区间救助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拟订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机关政务、文秘、信息、会务、法制、宣传、档案、安全、保密、督查督办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审核受理材料,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处理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办对下列事项的许可审批:1.确定伤残军人和无工作单位的民兵、民工因公牺牲审批;2.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3.公墓设立审核;4.退伍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无工作单位的民兵、民工伤残评定及调整伤残等级审核;5.社团成立登记、年检;6.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的审核;7.地名命名、更名审核;8.革命烈士追认;9.行政区划变更审核;10.涉港澳居民婚姻登记;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年检。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拟订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团和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全市社团管理工作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焦作市双拥工作办公室)。监督实施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民兵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医院、光荣院及烈士纪念建筑物、散葬烈士墓、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参与组织协调驻焦部队重大军事行动的供应、保障、慰问等事宜;协调驻焦部队参加地方重大工程、公益事业建设、抢险救灾、扶贫帮困、军民共建等拥政爱民活动;参与协调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军民矛盾纠纷;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1980年前接收的易地安置的地方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改革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参与拟订接收安置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的交接;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月山军供站的管理工作。
(六)救灾科。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救助科。组织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省和市级财政投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资金的分配和监督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开展村(居)民自治示范活动;承担全市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九)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及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承办勘定毗邻省、市的边界线工作;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档案、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管理及公开出版的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科。拟订婚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承担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十二)老龄工作科。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全市老龄工作;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冠市名的民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省和市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计划生育、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5名(含单列纪检编制1名、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二)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三)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四)市政府区划地名办公室、市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五)市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六)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七)市政府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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