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百政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任务。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搞好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特别是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增强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能力,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严格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宣传《条例》重点内容。《条例》宣传要突出政府和部门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责任和服务项目,流动人口的权利、义务等重点内容,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进一步掀起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整合宣传资源,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掀起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 1. 全力抓好新闻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意掌握政策宣传口径,突出宣传《条例》的精神实质,要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2. 全力抓好社会宣传。要充分发挥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成员单位的部门优势,整合宣传资源,在流动人口聚集区如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机场、宾馆、商场和农村文化站、农贸市场等场所,组织政策咨询报告会、文艺演出、山歌演唱、《条例》知识竞赛、发放宣传品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 抓好环境宣传。要充分利用宣传栏、阅报栏和宣传板报、标语,营造浓郁的宣传氛围。原则上每个村、社区要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交通要道书写2条以上的《条例》宣传标语。 4. 抓好面对面的宣传。要强化党团学校、人口学校、乡(村)服务所(室)等宣传教育阵地,依靠行政、协会、青年志愿者、社会组织等宣传教育队伍,深入开展人性化、个性化、趣味化的宣传咨询。 二、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扎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以实现全市“一盘棋”“三年三步走”为主攻方向,以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为核心,结合实际,敢于创新,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管理,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1.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内外统筹协调,确保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人口计生系统内部,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内外统筹,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等计生法规规章和工作规范,加强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以及房屋出租中介机构、出租(借)户(人)等单位和个人,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定责任与义务的督促检查,理顺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两地”关系,促进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善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落实。 3.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服务、信息交流和群众工作等网络。县、乡、村三级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服务管理人员。要完善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建设,推动基层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4. 积极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社会化服务管理。要整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资源力量,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基层工作制度,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清理等工作。要创造条件,大胆开拓,努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在各级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的前提下,不断探索基层人口计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房地产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联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等综合服务管理“多方共赢”的工作模式。坚持以构建社区(村)为依托的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网络。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和城乡治保会、调委会、治安联防队以及流动党支部、计生协会、商会、共青团(志愿者协会)、工会、妇联等组织,密切联系广大流动人口(农民工)的优势作用,共同开展群众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文化服务等活动。 5. 切实建立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正常预算范围,并建立正常长效机制。县(区)要着力增加对乡、村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所需要的宣传教育、技术设备和免费服务等投入。 (二)大力推进服务均等化,实现免费服务全覆盖。 1. 要全面落实免费提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且各项指标达到“三年三步走”的年度要求。各县(区)要采取有力措施,使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在现居住地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免费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技术服务和宣传品发放等方面做到基本覆盖。 2. 认真落实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服务和相关帮扶政策。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同等服务纳入县、乡、村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室)体系建设,尽量让流动人口育龄群众能就近就地得到免费服务。要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流动人口、农民工的独生女子、双女户和困难家庭,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要共同关心,确保优先优惠帮扶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3. 提供各种便民维权措施,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等合法权益。要深化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三关爱、三服务”活动,不断提高广大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满意率。县、乡、村三级要采取措施,落实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在宣传教育、公开服务机构地址、项目和联系方式、免费办证、药具发放和排忧解困等方面,提供有效帮助。努力防止侵犯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三)构建信息化工作平台,实现多渠道信息共享。 1. 努力构建加强管理、规范服务的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及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更新、交流和统计分析的信息化工作平台。各县(区)要着力加强基层计算机、打印机等基本设施和电脑操作人员配备和培训,培训提高乡、村级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形成能基本满足信息化工作要求的在线平台网络。 2. 依托国家PADIS项目流动人口子系统,推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交流,实现各级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动态管理,促进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等措施的有效落实。 3. 及时录入变更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库工作。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流动人口数据采集、登记、录入工作要形成长效机制,按月变更全员流动人口电子数据档案库(或数据库)的个案信息,及时逐级上报数据库包。 4. 推动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人口计生部门在加快建立完善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网络的同时,要积极主动与综治、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卫生、教育、统计、房地产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联络沟通渠道,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相提供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重点人群信息,共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服务管理。 (四)多方位强化区域协作,推进服务管理一体化。 1. 进一步完善我市重点地区与滇、黔、粤等地区开展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在做好流动人口双向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强在建立信息化通道、强化落实双方责任、互相交流先进经验、探讨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工作人员往来等方面,创新思路,扎实开展工作。 2. 突出抓好流出地、流入地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重点协作。在“两地”协作中,要针对流动已婚育龄群众在孕情追踪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查验婚育证明,联合查办、处理违法生育案件,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重点信息询查、核实等方面,加强有效合作。 3. 加强科学指导和督促检查落实。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县(区)和基层乡村(街道、社区、企业)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两地”协作具体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各县(区)和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为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免费办理(补办、催办)相关证件,在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前和查询、反馈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要及时互相沟通、通报情况,促进“两地”争先落实服务管理责任。 (五)逐步完善“双向”考核,增强落实“两地”责任。 1. 市、县两级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三线”考核,乡、村两级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年终考核并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两地”责任。 2. 督促和落实县(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人、流动已婚育龄夫妻等与政府或村委会(社区),签订含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内容(或专门)的目标管理责任书或合同。 3. 要逐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突出领导保障、免费技术服务率及出生政策符合率等指标,强化流入地、流出地责任的落实。同时,要按照市制定的“一盘棋”检查考核评估标准,组织专题检查和考核评估,将专项检查结果带入对县(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中,并对专项考核评估通报相关结果。 三、强化贯彻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在出台关于流动人口的政策措施文件前,要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征求意见,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得到落实,有利于流动人口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得到保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年度对部门线进行考核时,要重点对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参与研究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等证件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年度户籍、暂住人口统计信息。 民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强化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登记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督促各地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劳务信息引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结合;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务工人员统计信息。 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城市物业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购(租)房流动人口基本信息。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指导督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把项目建设的施工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送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建筑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信息。 卫生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手续和证照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 (三)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和“双向”考核评估。 市、县两级要分别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督查、考核评估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督查和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宣传教育、部门配合、权益保护、人财物保障和双向考核等。按照流入地、流出地共同管理、共同服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强化流出、流入两地各部门的责任,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流入、流出地双向考核、责任共担,并认真实行“一票否决”。丰富考评方式,通过调研、督查、秘密抽查、考核和评估等手段综合评定各县(区)、各部门齐抓共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 (四)及时总结通报、宣传奖励先进,兑现奖惩。 市级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整体规划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每年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总结通报各县(区)工作进展,部署下一年工作。对各县(区)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当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评估。对完成目标管理责任好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责任人员,当地人民政府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或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失职或不作为造成工作严重滑坡的地方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