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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竹洲大道等2路4桥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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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百政办发〔2009〕109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31生效日期:1900-01-01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竹洲大道等2路4桥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109号


右江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建设规划委、拆迁办、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开发投资公司:

《百色市竹洲大道等2路4桥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百色市竹洲大道等2路4桥

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实施百色市城市规划,建设竹洲大道、城南环路、竹洲大桥、东合大桥、龙旺大桥、百林大桥等“2路4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百色市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制土地办法(试行)》(百政发〔2005〕64号)、《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百政办发〔2008〕67号)、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百色市竹洲大道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百发改投资〔2008〕23号)、《关于百色市城南环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百发改投资〔2009〕22号)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的范围、对象

竹洲大道、城南环路、竹洲大桥、东合大桥、龙旺大桥、百林大桥等“2路4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具体位置、范围详见竹洲大桥、竹洲大道及东合大桥建设项目征地红线图)。

二、安置回建地的位置

竹洲大道、城南环路、龙旺大桥项目被拆迁村民安置回建用地为龙景区H03、H04、H05地块内(详见竹洲大道莲塘拆迁安置地块用地规划红线图),东合大桥、百林大桥项目拆迁村民安置在环岛一路安置地,竹洲大桥项目东岸被拆迁村民在竹洲屯就近安置。

三、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其标准如下:

1.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但放弃安排安置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市场价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

2.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且要求安排安置地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重置价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

3.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国家标准GB/T17986.1—17986.2—2000〕执行。

4.非住宅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现行征地补偿办法及标准补偿。

(二)宅基地补偿安置。

征收宅基地补偿安置方式为土地置换、货币补偿与土地置换相结合两种方式,土地置换就是将原有宅基地与安置地置换。安置宅基地有三种类型,面积分别为60 m2、80 m2、100m2,对原有宅基地与安置地面积相同的,实行土地置换方式;对原有宅基地与安置地面积不相同的,实行货币补偿与土地置换相结合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如下:

1.原宅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60㎡的,按60㎡安排安置用地;

2.原宅基地面积大于60㎡,小于或等于80㎡的,可按照60㎡或80㎡安排安置用地;

3.原宅基地面积大于80㎡的,可按照80㎡或100㎡安排安置用地。

原宅基地与安置地的面积差按市场评估价实行差价互补,安置地多于原宅基地的面积,按安置地块的市场评估价由安置户交纳,安置地少于原宅基地的面积,由项目业主按原宅基地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对于符合分户条件(原始户中有两个以上的子女,而且至少有一子女年满18周岁,且按以上办法置换后有剩余土地面积可满足安排分户宅基地面积的,按以下办法施行:

(1)剩余面积大于或等于60 m2而小于80 m2,回建宅基地面积安排60 m2。

(2)剩余面积大于或等于80 m2而小于100 m2,回建宅基地面积安排80 m2。

(3)剩余面积大于或等于100 m2,对符合可分出一户的,回建宅基地面积安排100 m2;对符合可分出两户或两户以上的,按照回建宅基地面积总和不大于剩余面积原则,可相应选择以上三种类型面积宅基地。

(4)按以上办法施行后,如还有剩余土地的,剩余部分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计算给予补偿。

(5)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所占土地按现行征地补偿办法及标准补偿。

四、回建安置地的分配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先原则,由公证机关主持,拆迁安置工作组、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共同见证,在规定时间内谁先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谁优先选定宅基地。

(二)宅基地选定后,拆迁户即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按规划自行回建房屋。

(三)被拆迁农户确定宅基地后,农户之间需相互调整的,要签订宅基地置换协议,经公证后,上报龙景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集体三产安置用地与农户回建宅基地由政府按规划一并安排。

五、安置户确认

(一)被拆迁户主属于本村民小组成员且要求安排回建安置地的原始户确认为安置户。

(二)被拆迁户主属于本村民小组成员且要求安排回建安置地的,对于符合分户条件且剩余宅基地可安排分户宅基地的,分户也确认为安置户。

(三)被拆迁户主不属于本村民小组成员,其房屋属于祖传房的,可确认为安置户,安置一块安置地;被拆迁房屋不属于祖传房的,不确认为安置户,其房屋按市场价进行评估补偿。

六、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确认

(一)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按土地证书的面积核定。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已申请用地,交纳有关费用,用地手续已报未批的,按国土资源部门审定拟报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核定。

(三)符合分户条件和建房条件,但未批先用,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并已接受处罚的,按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的建房用地面积核定;否则不予核定。

(四)符合分户条件或建房条件,但未批先用,如同意接受国土资源部门处罚的,按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处罚后核准的建房用地面积核定;否则不予核定。

(五)将宅基地非法转让给非本村组民小组成员建房的,非法转让的宅基地收归村集体统一调配。

(六)本项目发布征地公告后未经审批擅自建房的宅基地,不予确认。

七、拆迁建筑面积确认

(一)拆迁建筑面积分住宅建筑面积和非住宅建筑面积两种类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勘测及认定。

(二)本项目涉迁房屋自发出拆迁公告起,仍继续进行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确认。

(三)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区域内有多处合法建筑物的,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四)本项目发布征地公告后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房屋,不予确认。

八、回建方式

拆迁人负责完成拆迁回建地的场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以及排污基础工程、绿化公共设施,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划自行回建。

九、拆迁安置补助

(一)搬家费补助:每户每次500元(搬家补助次数不超过两次)。

(二)临时过渡补助:

1.选择宅基地补偿的,临时过渡补助时间为自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至拆迁人交付安置地(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可建房时间,再加上一年建房时间, 每户每月补助500元人民币。

2.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过渡费6个月共计3000元。

(三)基础建设补助:回建房房建基础由农户自行建设。回建房基础深度小于或等于1.5米的,基础建设费用由农户自行负责,项目业主按基础占地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助;回建房基础深度超过1.5米的,超过部分的建设费用由项目业主实地核准后支付补助给农户。

(四)电话、电视网络、互联网宽带、空调、水表、电表等迁移费用按相关行业、部门收费标准给予补偿,详见下表:

水表
100元/个
电 话
60元/户

电表
85元/个
互联网宽带
60元/户

闭路电视
50元/户
空调
250元/个

电卡表
85元/个
水卡表
100元/个


十、建房手续办理

(一)建房涉及的土地、房产、规划设计等手续,由项目业主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二)安置地的所有权形式、土地使用权类型及土地用途登记发证按现行政策法规确定办理。

十一、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书并腾空房屋交由项目业主拆除的可得到以下奖励:

1.2009年8月20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项目业主拆除的,奖励10000.00元(以腾空房时间为准,下同)。

2.2009年8月25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项目业主拆除的,奖励7000.00元。

3. 2009年8月30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项目业主拆除的,奖励5000元。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划完成回建房屋建设的,每户奖励5000元。

百林大桥、龙旺大桥、城南环路奖励方案另定。

十二、附则

本方案仅适用于竹洲大道、城南环路、竹洲大桥、东合大桥、龙旺大桥、百林大桥项目建设拆迁安置。
本方案由右江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开发投资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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