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4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11月9日,省委、省人民政府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会议分析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栗战书书记、赵克志省长、孙国强副省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做了重要指示,对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扭转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认清形势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前提,必须坚持和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所面临的形势,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痛下决心,背水一战,坚决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二、明确目标,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紧紧围绕“千方百计,竭尽全力,坚决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总体目标,通过更有力、更强硬的措施,采取更坚决、更果断的手段,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好转。 三、强化措施,严格监管 (一)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四级“包保”责任制。产煤县区必须明确每一个煤矿的四级“包保”人员(即煤矿负责人、驻矿员、乡镇领导、县区领导)。 请各县区政府将每个煤矿的四级包保名单于11月11日前报市政府办和市安委办。 (二)实行“一矿一组”派驻工作机制。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每个煤矿派驻一个工作组,工作时间从2010年11月10日至2011年6月30 日。驻矿工作组要高效、精干,工作要落实到人、具体到矿,要保证每天均有成员驻矿工作,切实做到严防死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驻矿工作组要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73号),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隐患排查的相关要求,及时排查存在的各种隐患,并及时整改消除;凡符合“五个一律”和存在四种情况的煤矿,督促其按照省安委办4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停产整顿;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直至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驻矿工作组要认真记录驻矿开展工作的情况,每十五日要向派其驻矿的地方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请各县区将驻矿工作组名单在11月11日前报到市政府办和市安委办。 (三)进一步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行动。从现在开始将全市煤矿“打非治违”行动时间延续到2011年6月底。坚决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行动中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工作抓手,结合煤矿各类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深入开展打击煤矿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行动中凡发现煤矿存在非为违法生产经营的,一律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将煤矿证照暂扣,送市安委办统一封存保管,直至煤矿符合安全生产必要条件,并通过复工复产验收。对属于“五个一律”和存在四种情况停产整顿的煤矿,发现停而不整,或以停代整的,一律给予高限处罚,并下达行政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两次仍然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提请省人民政府对其进行依法关闭。 (四)开展排查,分类管理,定期进行调度。各县区要立即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对煤矿进行分类、排名,结合包保、驻矿督查组等工作人员机构,做到 “五定”:一是定问题,逐矿进行检查会诊,查清、定准煤矿存在的问题;二是定措施,根据查找出的问题,制订有针对性整改措施,对症下药;三是定人员,煤矿明确具体负责整改落实的责任人,监管部门明确监管、指导、帮扶人员;四是定责任,在煤矿企业内部明确相关责任,政府部门将具体负责人员的责任明确,确保监管指导、帮扶到位;五是定时限,对每一矿每一问题的整改明确完成时限,限期完成。 各县区要根据煤矿的五类情况(整合、技改、建设(新建或续建)、生产、保留一套生产系统)逐一进行摸排统计。对煤矿情况调查的相关表格由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县区在11月25日上报市安委办。调查情况每隔半月报送一次。 (五)扎实推进煤矿关闭整合工作。本年度全省关闭煤矿名单即将公布,各县区要在名单公布后的一周内对煤矿实施关闭,工作中,一方面要将煤矿相关手续、证照封存,并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一方面要注意关死、管牢,并督促煤矿企业恢复植被。 四、开展市级煤矿打非督查 为保证各县区煤矿打非、各项煤矿整治工作到位,收到实际成效,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 成立市人民政府“打非治违”综合督查组。 组 长:罗荣彬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帅开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曾德虎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陆中林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程明芳 市工信委主任 陈深林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全绥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普建 市公安局局长在助理 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陆中林任办公室主任。督查组下设六个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和对煤矿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一组:市安监局牵头,成员:市工信委、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各一人。负责督查西秀区 第二组:市工信委牵头,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各一人。负责督查普定县。 第三组: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市安监局、公安局、市工信委各一人。负责督查平坝县。 第四组:市国土局牵头,成员:市安监局、国土局、市工信委各一人。负责督查关岭县。 第五组:市工会牵头,成员:市国土局、工会、市工信委各一人。负责督查紫云县。 第六组:市环保局牵头,成员:市安监局、环保局、市工信委各一人。负责督查镇宁县。 督查组要每周至少到督查县区进行一次以上的督查,并将每次督查情况以信息形式上报督查组办公室(市安委办)。 五、严格问责制度 (一)加大对事故企业责任人和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凡被责令停产整顿和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从重、从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惩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大对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对于在“打非治违”行动中对存在违规违法生产经营煤矿,没有及时制止,或对其继续非法组织生产不予采取行动,工作中对企业违法行为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导致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从重追究责任。 (三)因监管失职,出现非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追究包保领导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