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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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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0〕135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2-07生效日期:1900-01-01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收取的各项收入进行认真清理、界定,确属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历史原因造成的应纳入而未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办法,尽快纠正。



对有关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行为与政府行政管理服务职能关联密切、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收入的,按照规定缴纳流转环节的税收后,其余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必须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直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未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进行认真清理,并将自查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凡对非税收入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对新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定有关执收单位收支计划,补充、完善收支预算,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经费。


二、各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要通力协作,对非税收入项目审批共同把关,从源头抓起,避免管理脱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认真履行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工作程序。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授权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经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物价部门会审。


各级物价部门审批与行政管理职能关联密切、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及时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超标准收费、无证收费及擅自减、缓、免收费,确需减、缓、免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照权限、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各有关单位在收取与行政管理职能关联密切、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时,须事先到物价部门和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申领《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并将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否则,不得实施收费,也不得以“一条龙”服务为名变相收费或者授意有关经营实体实施搭车收费,不得指定有关经营实体进行独家垄断服务收费。


各有关单位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一律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收费,即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管理”的收缴分离制度。


执收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除追缴全部收入外,将按照财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市直单位自查未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报表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人管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十分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非税收入管理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管理非税收入


(一)依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除税收及财政拨款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均为非税收入。对于有关执收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除财政拨款外的上级补助收入等,均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对有关单位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行为若与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的活动,也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依法设立非税收入。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清理现行项目和标准,减少或取消涉及民生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国家和省已经宣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恢复或者继续收取。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各级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与行政管理和审批等职能关联密切或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收费单位要在实施收费前,将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依法组织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交的,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履行审批手续;国家和省政府没有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或委托各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按照规范程序报批。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缴奖惩和考核责任制度,鼓励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和足额征收,对超收的给予适当奖励。强化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征收方式的公开,财政部门要定期编制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税收入可实行委托征收,各执收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实行亮证征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加快推进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进程。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除教育收费外,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在预算外管理的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要将一般性质的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收入质量;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面编制和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积极探讨和研究规范国有资本收益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逐步建立和形成各类专门预算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述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步骤。


(二)增强非税收入统筹管理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编制财政综合预算,实现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要尽快研究制定非税收入征收成本管理办法,在满足执收单位征收成本及资金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大非税收入统筹调配力度,通过预算编制及核定征收成本,实现非税收入与政府可支配财力的同步增长,保证全省重点项目、弥补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

(三)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约束力。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法律法规,科学、准确编制非税收入预算。执收单位要将所有非税收入编入部门收入预算,细化收支项目,全面反映本单位收支状况,不得少报、漏报、虚报和瞒报。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原则、程序、方法,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严格执行非税收入预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执行中随意调整。对于年度超收的,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办理追加,结转下年预算安排;对于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核定必要的征收成本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执行。


三、全面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一)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大力推进以“收(罚)缴分离”为主要内容的收缴制度,全面实施“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收缴方式,提高收缴管理水平。2010年,要在全省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通过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收缴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收缴方式、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归并非税收入票据等措施,以及实行从票据管理到收入入库(入户)的链条式管理,实现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进一步规范执收单位的执收行为,方便缴款人缴款,防止“乱收滥罚”和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账户管理。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所有非税收入都要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单位要将本单位依法取得的所有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管理,并在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内核算,规范核算行为。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不得在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资金。凡在规定之外设立账户及核算资金的,一律按“小金库”处理。


(三)建立非税收入票据监控机制。省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面推广“凭证领据、分次限量、验旧发新、建立台账、票据核销”的管理模式,强化票据监控机制。进一步清理、减少票据种类,规范使用范围,建立以票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体、专用票据为辅的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加强票据稽查、验旧换新和年检等工作,监督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纠正和查处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继续加大对土地、海域、矿产、水利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缴力度。依法履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程序,实行市场化运作,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出租、置换、报废损残值变价等收入),以及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租赁经营等收入,均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加强对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办公场所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公路交通路产路权、汽车号牌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和报刊版面资源有偿使用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取得收入的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非税收入问题的研究和制度建设,加快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提升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效力。要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项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执行标准、票据使用、账户及账簿设置、收入收缴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已三令五申仍执意违犯或屡查屡犯、屡教不改行为,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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