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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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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政办明电 〔2010〕148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23生效日期:1900-01-0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 〔2010〕21号)精神,加快推进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怀。经2010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全省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生活津贴;90—99周岁的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00元的生活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的生活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市 (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各地现行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政策执行范围和发放标准大于和高于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可仍按原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在此基础上,也可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负担

  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可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省补助的低保资金中解决。

  五、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高龄生活津贴要按照个人申报、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 (乡镇)审核公示,报县 (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审批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六、发放办法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按照 《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负责百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其他年龄段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各地应普遍采用银行卡形式按季或按月发放。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建立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要确保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及时、安全发放到位;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和监督,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严肃处理。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对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登记造册、统计台账、档案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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