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部署,建立完善我市农村房屋保险制度,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梅州市政策性农村房屋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梅市府〔2007〕70号),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保障适度”的基本原则及“政府统保、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模式,经协商一致,形成以下全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 第一条 被保险人 全市87.7万户农村村民住户。 第二条 保险期限 一定三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第二年,即自2009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 承保方式 梅州市农村房屋采取协议统保的方式,市政府授权市民政局与市人保财险公司签订统保协议。人保所属县(市、区)支公司分别与县(市、区)民政局订立保险合同。 第四条 保险标的 凡是座落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人居住的农村村民住房,如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保险公司则仅承担户主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 其余包括室内财产、猪舍、鸡舍、牛棚、草屋、屋外所建厕所和工具杂物房以及围墙等,均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由于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房屋虽未倒塌,但经省或市地质灾害预防专家鉴定需要作搬迁处理的房屋。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保险标的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本身的损失; (七)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房屋的保险金额:每户人民币5000元(每户按5间房计,每间保险金额1000元),全市参保农房户数87.7万户,总保险金额43.85亿元。 为体现对优抚对象、“五老人员”(即领政府补助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五保户(含孤儿)、低保户(以下简称民政重点保障对象)的特殊照顾,对他们另增加保额:每户人民币8000元(即这部分农户每户总保额为13000元,每户按5间房计,每间保险金额2600元),全市13万户,总保险金额10.4亿元。 上述二项合计保险金额54.25亿元。 第八条 保险费 为体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民保险造福于民、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善农村保障体系服务宗旨,对民政重点保障对象,虽潜在风险增加,但不提高收费标准。 (一)实行全市协议统保,每户年保费人民币: 1、74.7万户×5000元×1.213=453.05万元(每户6.065元)。 2、13万户(民政重点保障对象)×13000元×1.213=204.99万元(每户15.769元)。 3、全市总保费657.8万元,全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各负担50%,详见附表)。 (二)13万户民政重点保障对象名单由市民政局审核提供。 第九条 付费日期 本方案年保费657.8万元,县级负担部分在保单生效后10日内划付各县(市、区)人保财险支公司,市级负担部分在县级资金到位确认后5天内划付人保财险梅州市分公司。 第十条 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一)受损农房理赔时,统一按间计算。每间平房屋完全损毁,赔偿1000元(民政重点保障对象户2600元);楼房楼上、楼下两间完全损毁合计赔偿2000元(各1000元。民政重点保障对象户5200元,各2600元);部分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程度计算。 标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每户赔偿金额均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农房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每户农房间数多于5间的,以5间为限;不足5间的,按实际间数定损。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即残值)归被保险人,其金额在赔款中冲抵。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各县(市、区)民政局、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积极配合,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五)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选择向第三者索赔,或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赔偿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理赔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追偿款若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保险公司应将超出的部分返还给被保险人。 (六)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去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七)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二)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拨打人保财险报案电话95518),协助查勘。 (三)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全省统保方案推行后,此方案再作修改。 梅州市农房统保保费市、县(市、区)负担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