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马政办[2009]23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2009年3月24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马鞍山市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及时有效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建立马鞍山市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 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市监察局局长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产业办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市监察局副局长、市建管处主任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分析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监管存在的问题,研究联合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的对策和措施。 (二)及时通报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三)协调解决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研究决定需要联席会议处理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及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由第一召集人或第一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会议议题由召集人确定,各成员单位提交讨论的事项,需提前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召集人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 (三)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办理并及时反馈。对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后,下发各有关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将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移送的线索,应当依法依纪进行初步审查。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有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材料及时移送相关的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四)对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可以共同立案查处,也可以分别立案查处。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监察机关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之间需要协助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由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法定职权开展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参加调查的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参与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调查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落实。 (六)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2.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3.案件调查报告; 4.有关证据材料; 5.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七)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马鞍山市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马鞍山市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第一召集人:龙李海 市政府 召 集 人:王为明 市纪委、市监察局 成 员:许军政 市纪委、市监察局 章 正 市发展改革委 谢儒华 市公安局 曾祥宝 市财政局 张 敏 市建委 文新纯 市交通局 汪金煌 市水利局 陈立宽 市商务局 陈陆林 市审计局 夏为顺 市信息产业办 张桂华 市政府法制办 阿克斌 市建管处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许军政兼办公室主任,阿克斌兼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