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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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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09〕53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25生效日期:1900-01-01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及全市2009年经济发展预测,确定了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3%;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19%;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公布后,全市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人均工资的增幅。

  生产经营盈利的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企业平均工资(13739元/年)水平及以下的,可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企业平均工资水平以上、3倍以下的,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企业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应不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

  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可参照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增长或负增长。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三、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各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确定发放的工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据实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各企业应依据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分配集体协商。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于6月底前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税务、工会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指导各类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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