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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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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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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08〕87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12-06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促进政府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般公文的送审程序

(一)收文办理及审签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指定文电科负责)按程序办理,避免多头审批、文件遗失和文件“倒流”。除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和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事项外,基层单位不得越过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个人行文。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签发并标注签发人。对不符合行文规范要求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办公室应退回发文单位按规范要求重新报送。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属于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直接致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属于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一般事项需提前1周上报,紧急事项需提前3个工作日上报,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或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外,紧急事项必须说明原因。

(二)发文办理及审签

1、发文会签与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须先填写《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件稿》用笺,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并提供必要的发文依据。凡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县(市)区的,起草部门应事先会签。送交的文稿不应存在分歧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文稿内容、文字、格式以及会签情况等进行审核。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审签。

(1)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2)向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送公文,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3)发送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或其他省、市政府的公函,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签发。

(4)下发公文须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签发。

(5)批复性的公文,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签发。

(6)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稿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以及业务会议纪要稿经主持会议的领导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3、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审签。

(1)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共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2)涉及办公室工作的,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4、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电报(含明电、密电)的审签,按照同类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

5、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规范性文件除外),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签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并责成有关领导和部门加以论证、修改的文稿,送办公室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二、联合行文的送审程序

1、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委所属部门主办、市委转市政府会签的文稿,按市委办公室拟办意见,送请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请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办理;由市政府所属部门主办的,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送请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并报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履行发文程序。

2、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由市委所属部门主办、市委办公室转市政府办公室会签的文稿,一般经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阅并报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转市委办公室办理;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送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由市政府所属部门主办的,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签,特别重要的由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履行发文程序。

3、市委、市政府、军分区联合行文。由军分区草拟的文稿,主要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并报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办理;由市委办公室主办的,按市委办公室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办理。

4、市政府与省有关厅局、单位及有关地区的联合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审签。

三、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程序

1、市政府领导在各类公文上的批示,市政府办公室须及时转办,并按职责分工负责批示件的催办、督办工作。其中,需市政府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的,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办结时限。承办部门按时限要求办结后,以正式报告形式连同批示原件上报市政府;没有办结的,须书面说明原因及拟办结期限。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向市长报告一次市长批示件办理情况。

2、省领导、市委常委及其他市领导同志给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送审程序送请市长和有关副市长、秘书长阅示,并按领导批示意见及时转办。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须提出办结时限,同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

四、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发布程序

依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和市对有关事项审批程序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2、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领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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