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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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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9〕30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29生效日期:1900-01-01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填表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确保全市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提高经济普查报表数据质量和登记率,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督察情况的通报》(辽政办〔2008〕7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经济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紧落实普查工作条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普查工作条件,特别是要落实好普查员补贴经费,按照省、市、县1∶1∶1的比例,确保足额配套到位,按时发放。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管理,加强对经济普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使用合理。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普查力量的配备工作,对不适应经济普查工作需要的人员要及时调换。


二、确保普查填表数据质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树立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第一的观念,不走过场,按照经济普查责任状的要求抓好质量责任落实工作。


1?提高认识,有针对性的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普查机构的统一安排,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喉舌作用,广泛宣传经济普查工作的深远意义和影响,动员更广泛的力量支持、关注经济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全履盖地展开宣传,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今后一个阶段,普查宣传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深度,广泛动员各基层单位端正填报态度,正确认识经济普查工作,保证填报质量。


2?建立数据审核责任制,全面提高普查登记质量


各县区经济普查办要对调查对象上报的每一张普查表认真审核评估,对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要与基层单位的原始台帐进行核实;对不支持的调查对象,要积极做好思想工作,确保每张普查数据准确无误。市、县(区)经济普查办要根据国家、省质量实施方案,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对各专业表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对表间的逻辑关系要通俗明了,做到未雨绸缪。在普查登记阶段,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素质高,技术过硬的普查专业人员到基层检查指导填表工作,并按照质量控制办法抽选一定的普查小区,进一步验证普查表填报质量。


三、依法普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县区政府、各普查机构和基层调查单位要从思想上切实认识普查工作对制定宏观经济计划的重要性,在利用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宣传普查政策法规的同时,也要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加大执法力度,把经济普查中查处的违法行为作为当前统计法制工作的重点。在普查过程中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对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同时,对人为干扰普查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分工,配合经济普查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四、严肃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保密工作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如有泄露,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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