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行署2009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地委扩大会议精神,着力为民办实事,进一步保障农牧区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完善和规范农牧区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改进救助方式。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由原来的农牧区五保老人、孤儿、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等特殊优抚对象扩大到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农村低保人员,进一步扩大救助面,使更多的农牧区贫困群体得到医疗救助。 二、进一步加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后民政部门二次救助的力度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农牧区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确定二次救助对象为:农牧区五保老人、孤儿、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等特殊优抚对象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农村低保人员、计划生育领证户。为了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各县市在实施二次救助时取消起付线,提高封顶线,提高救助比例。年封顶线在目前1万元—2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3万元;救助比例在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基础上,各人自费部分救助比例平均不低于70%;对农村五保老人、孤儿、“三无精神病人”实行全额医疗救助;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农村计划生育领证户在二次救助比例70%的基础上再增加10个百分点,达到80%。 三、加大对大病医疗救助的力度 经卫生部门认定的大病或其他重症疾病,当年的治疗费用经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民政部门二次救助后,自费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的(起付线)列入大病救助范围,大病救助的年封顶线不低于8万元。 四、开展大病事前救助 (一)对已经县市以上医疗部门确认的大病或其他重症疾病实行事前救助。 (二)事前救助必须有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困难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三)由各县市民政局商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与自治区、地、县市三级医疗机构签定治疗、费用结算协议。 (四)事前救助资金应汇入医疗机构的指定帐户,一般不实行现金直接救助方式。 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力度 各县市当年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年底节余率不得超过15%,历年累计节余率不高于15%(逐年降至15%以内),不低于5%。各县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列入地区与各县市签定的群众工作绩效考核责任状,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力度,使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和效益,使更多的农牧区贫困人口得到医疗救助,最大限度满足农村贫困弱势群体医疗救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