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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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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教职成〔2008〕4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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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8-04-2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切实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08〕4号


各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加快推进职教大省建设,现就做好2008年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招生任务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建设职教大省的具体体现,是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我省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但与建设工业强省和职教大省的战略要求相比,与发达省份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为促进我省职业教育发展,推动职业教育大省建设,必须在现有的招生规模基础上,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今年教育部下达我省中职招生任务40万人,招生任务十分艰巨。根据我省2008年初中毕业生数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能力,省教育厅已将招生任务分解到各市。各市各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新思路,千方百计完成招生任务。
二、强化措施,切实做好招生工作
(一)统筹协调,加强中职招生的领导。各市、县(区)要加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统筹协调力度,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办公室,按照职普招生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实行目标管理,确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做好生源组织和招生录取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结合起来。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检查和落实中职招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拓宽思路,扩大中职招生范围。各中等职业学校在重点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基础上,将未升学高中毕业生、高中辍学生及复转军人、进城农民工、青年农民等纳入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对象,采取有效举措,拓宽招生范围,扩大招生规模。今年开始,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进一步扩大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各校在确保完成下达的初中毕业生招生任务以后,国家级重点、省级示范学校年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不得少于100人。未完成招生任务的学校,我厅将给予通报,并与中职学校综合评估挂钩。
(三)加强宣传,营造中职招生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强招生服务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做到实事求是,使社会、学生和家长充分了解学校及专业情况,准确掌握招生信息,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四)改革办学模式,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研究,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加大实训基地建设,增强实训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学生的技能操作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与引进工作,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指导,引导学校转变办学思想,改革办学模式,创新办学机制,采取联合办学、校企合作、半工半读、工学结合和减免学费等多种形式,扩大招生规模。
(五)创新招生办法,确保中职招生公开、公正、公平。各市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职招生办法,落实中职学校在招生工作中的自主权,积极探索并施行符合本地实际的招生办法,鼓励和引导广大青年就读中职学校。各市要建立招生学校资格审核制度,并在招生前公示合格招生学校名单;建立和完善初中毕业生电子档案和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系统,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学生电子档案和学籍注册制度,并按月及时向省教育厅上报招生情况;加强信息审核和发布工作,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全面、准确的招生信息,努力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招生环境,提供优质招考服务,切实维护考生和招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健全资助体系,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各市各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资助农村县镇家庭子女和城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就读中职学校的有关政策,逐步建立健全以国家助学金为主,辅以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费减免、校内资助等措施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三、加强监管,坚决制止违规招生行为
(一)严肃中职招生纪律。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严禁虚假不实的招生宣传,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任何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各初中学校不得通过向中等职业学校推荐生源收取费用,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有偿招生。
(二)加强中职招生督查工作。各市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督查的力度,对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非法招生、有偿招生、非法办学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招生期间,各市要设立专门机构,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招生行为。




安徽省教育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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