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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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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劳社医[2004]275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等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4-11-1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4]2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建立市级离休干部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库。市医保中心定期与各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核对人员名册。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由市财政按月划拨;参加“两费”保障机制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由市医保中心按月向财政申领;参加自缴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由市医保中心根据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月向单位托收。
  三、离休干部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家庭病床登记、异地安置或到外地探亲三个月以上的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由单位或委托人到市医保中心办理。
  四、离休干部凭医疗证历本就医。医疗证历本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发放。离休干部医疗证历本遗失、损坏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挂失、补换手续。
  五、离休干部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单独记帐。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次月10日前填报《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申请核拔表》,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拨付上月费用。
  六、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采用按月预付、年终结算的方法,在每月底前预付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申请拨付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 在次年初根据医疗费审核和医疗服务考核结果拔付。
  七、离休干部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个人或原工作单位垫付后,持证历本、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当年医疗费应在次年1月15前报销完毕。
  (一)因病转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
  (二)异地安置或赴外地探亲三个月以上,在居住地附近选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限两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临时离杭(指离开杭州市区)外出期间,患临时性急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离休干部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当年 12月31日结算一次。
  九、离休干部满80周岁时,从其满80周岁的当月起计算调整个人医疗费定额标准。
  十、离休干部按规定回原工作单位报销的部分自理、自费医疗费用,计入个人当年医疗费使用金额。每年1月15日前,原工作单位应将上年度的上述医疗费报销情况送市医保中心。
  十一、离休干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其门诊、住院医疗中发生的符合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范围的费用,低于当年个人医疗费定额标准的,其结余部分的50%,在次年3月底前,由市医保中心以现金(见分进角)形式返回给本人。
  十二、离休干部逝世后,其原工作单位或家属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注销和个人医疗费定额标准结算手续。离休干部逝世后的个人医疗费定额标准结算以生存月数计算,公式为:(当年个人医疗费定额标准÷12×生存月-个人当年医疗费使用金额)×50%=返回金额。领取返回金额时,应提供领取人本人身份证和与离休干部的关系证明。
  十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14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委老干部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卫生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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